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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2024年和平縣保障性住房租賃補貼分配方案的通知

作者: 來源:本網 發布時間:2024-08-14 瀏覽次數:- 【字體:

和府辦〔2024〕12號

各鎮人民政府,縣有關單位:

  《2024年和平縣保障性住房租賃補貼分配方案》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縣住建局反映。

  和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8月14日

和平縣保障性住房租賃補貼分配方案

  為規范我縣保障性住房租賃補助資金分配管理,提高補貼資金使用效益,確保補貼資金分配公開、公正、高效、合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 號)和《和平縣城鎮住房保障實施細則》(和府〔2023〕54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如下方案:

  一、分配原則

  (一)分配名額:2024年和平縣新增保障性住房租賃補貼名額35個,2023年退出享受保障性住房租賃補貼名額1個,可分配保障性住房租賃補貼名額共36個。

  (二)分配方式: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分步實施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采用統一抽簽方式確定享受補貼對象。

  (三)符合享受保障性住房租賃補貼條件的申請對象中的優撫對象、孤老病殘人員等,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抽取實簽。

  (四)已享受保障性住房對象,不能再申請保障性住房補貼。

  二、申請條件

  (一)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住房租賃補貼的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年滿18周歲(含18周歲)以上,具有和平縣城鎮居民戶籍并在本縣工作及租住房屋;

  2.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未擁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和建房用地,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積低于13平方米。自有住房包括安居房、房改房、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住房以及集資房、拆遷安置房、軍產房、商品房、自建房等;

  3.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在申請受理之日前3年內沒有出售過房產;

  4.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無機動車輛登記或僅有一輛機動車輛登記在6萬元以下(以車輛購置稅發票金額為準);

  5.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無工商注冊登記或工商注冊登記上年度納稅營業額10萬元以下;

  6.申請人家庭上一年度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月可支配收入的60%(即972元以下)。

  7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二)新就業無房職工申請住房租賃補貼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年滿18周歲(含18周歲)以上且30周歲(含30周歲)以下,在本縣行政事業單位(含中央、省、市駐縣單位)工作,并辦理了錄用或聘用、繳納社會保險手續;

  2.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工作地無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和建設用地;

  3.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無機動車輛登記或僅有一輛機動車輛登記在6萬元以下(以車輛購置稅發票金額為準);

  4.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無工商注冊登記或工商注冊登記上年度納稅營業額10萬元以下;

  5.申請人家庭上一年度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月可支配收入的60%(即972元以下);

  6.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在縣內租住房屋,單位未提供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如用人單位提供的公寓、宿舍、補助補貼等)。

  (三)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申請住房租賃補貼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在本縣內工作及租住房屋,并與用人單位簽訂了3年以上(含3年)勞動合同,且至提出申請之日止,上溯1年以上在本縣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2.申請人年滿18周歲(含18周歲)以上且50周歲(含50周歲)以下,非本地戶籍,持有本地范圍內的有效居住證;

  3.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在申請人的工作地無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和建設用地;

  4.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無機動車輛登記或僅有一輛機動車輛登記在6萬元以下(以車輛購置稅發票金額為準);

  5.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無工商注冊登記或工商注冊登記上年度納稅營業額10萬元以下;

  6.申請人家庭上一年度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月可支配收入的60%(即972元以下);

  7.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提出申請時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如用人單位提供的公寓、宿舍、補貼補助等)。

  三、實施步驟

  (一)申請受理:申請人要在該《方案》發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持《和平縣城鎮住房保障申請審批表》(可在縣政府門戶網站自行下載電子版)到縣住建局一樓住房保障股進行申報,并提交書面證明材料(申請材料清單詳見附件2)。逾期提交申請材料的不予受理。縣住建局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申請受理決定,對不予受理申請的,應說明理由。

  (二)材料審核:縣住建局會同有關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對已受理的申請家庭進行審核并提出審核意見。縣住建局將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信息查證等方式,對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收入、車輛、存款等有關財產情況進行調查核實。縣公安局、縣民政局、縣退役軍人事務局、縣市場監管局、縣殘聯、縣不動產登記中心、國家稅務總局和平縣稅務局以及申請人單位、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居委會要根據各自職責,依法依規出具申請人有關證明。

  (三)審核公示:縣住建局將審核結果在縣政府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內,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縣住建局要對提出的異議進行核實,并于公示期結束后3個工作日公布核實結果。對拒不配合審查、經審查不合格或者因公示期內有異議經查實異議成立的,由縣住建局書面說明理由并退回申請。

  (四)組織抽簽:確定抽簽時間及地點后,縣住建局將提前5個工作日在縣政府門戶網站將具體抽簽時間及地點進行公告。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憑本人身份證原件在規定時間到規定地點參與現場抽簽。如果申請人不能到現場抽簽的,受委托人應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受委托證明,按規定時間到規定地點參與抽簽,遲到或誤期,視作自動放棄處理。縣住建局按照保障性住房租賃補貼名額設置36枚實簽(即每個名額制作1枚實簽),并嚴格按現場抽簽流程組織開展抽簽工作。

  (五)現場抽簽流程:

  1.確定抽簽順序號。先抽順序簽再抽租賃補貼名額簽,經身份核對后,抽簽人員抽取抽簽順序號并簽名確認,之后在指定場所范圍內按順序號順序等候抽取名額簽。縣公安局負責維持現場秩序,縣司法局負責組織公證員進行現場公證,縣融媒體中心負責現場拍攝錄像工作。

  2.統計抽簽總人數。抽簽順序號發放完成后,由工作人員關閉大門,統計實際進入抽簽現場總人數,并向公證員和現場抽簽人員報告參與人數。

  3.按號抽名額簽。工作人員在公證員的現場公證和監督下,將36枚實簽和空簽投入抽簽箱搖勻(空簽枚數=實際抽簽人數-實簽數),抽簽人員聽到工作人員唱報自己的抽簽順序號后按順序進行抽簽。抽簽結果由工作人員現場公布,抽到實簽者現場即時登記并由其本人簽名確認,抽到空簽的當即離開現場。

  4.中簽結果公示:縣住建局對中簽的申請人家庭進行登記造冊后,在縣政府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由縣住建局通知中簽人員在5個工作日內提交農村商業銀行(原農村信用合作社)的銀行卡或存折復印件。在公示期內,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由縣住建局對異議進行核實,并公布核實結果。經審查不合格或者因公示期內有異議經查實異議成立的,公示期滿后3個工作日內由縣住建局退回申請,并說明理由,空余名額按《和平縣城鎮住房保障實施細則》(和府〔2023〕54號)有關規定執行。公示無異議或有異議經查實異議不成立的由縣住建局在公示期滿后3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意見。

  四、租賃補貼發放標準

  住房租賃補貼按月或季度發放,申請人在納入保障性住房租賃補貼范圍后的下個月開始享受住房租賃補貼保障,住房租賃補貼發放標準按家庭人數確定:單身普通家庭戶每月50元;2-3人普通家庭戶每月135元(優撫對象每月162元);4人及以上普通家庭戶每月180元(優撫對象每月216元)。

  五、工作要求

  (一)縣住建局、縣民政局、縣公安局、縣司法局、縣財政局、縣自然資源局、縣衛健局、縣退役軍人事務局、縣市場監管局、國家稅務總局和平縣稅務局、縣殘聯、縣不動產登記中心、縣融媒體中心、各鎮及其轄區的居委會等要加強監督指導,嚴格補貼發放審核審批程序,確保公平、公正、公開。縣住建局要認真做好保障性住房租賃補貼發放信息的錄入、審核工作,確保保障性住房租賃補貼發放準確無誤。

  (二)申請人所提供材料必須真實,如有不實或提供虛假資料取得保障性住房租賃補貼的,一經查實,取消資格,退回違規所得,并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

  (三)對為保障性住房租賃補貼申請人或者其家庭成員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單位、企業或個人,將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其紀律責任和法律責任。

  附件:1.和平縣城鎮住房保障申請審批表.doc

  2.申請和平縣保障性住房租賃補貼需提供的證明材料.doc

和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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