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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和平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作者: 來源:本網 發布時間:2023-02-07 瀏覽次數:- 【字體:

和府辦〔2023〕6號

各鎮人民政府,縣府直屬各單位:

  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和平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縣財政局反映。

和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2月7日

和平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我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優化國有資產配置,提高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促進各項社會事業發展,根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8號)、《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縣各級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和各類事業單位(以下簡稱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公共)財產。包括行政事業單位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給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行政事業單位按國家政策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在法律上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資產收益、產權界定、產權登記、產權糾紛調處、資產評估、資產清查、資產信息化管理、資產績效管理和資產監督檢查等。

  第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目標:保障需求、科學配置;控制增量、盤活存量;合理使用、規范處置;保值增值、提高效益。

  第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和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資產管理活動應當遵守以下原則:

  (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

  (二)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

  (三)資產管理與績效管理相結合;

  (四)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七條  縣財政局是縣人民政府負責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綜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根據國家、省、市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制定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會同縣各有關單位研究制定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標準,并按規定進行資產配置、資產處置及產權變動事項的審批,負責組織資產清查、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評估、資產信息化管理等工作;

  (四)負責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以及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進行對外投資、擔保等事項的審批;

  (五)負責組織行政事業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或超標準配置資產的調劑工作,建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整合、共享、共用機制;

  (六)會同縣各有關單位加強對事業單位改革、改制工作中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七)負責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

  (八)負責建立和完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信息化管理制度,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

  (九)負責研究建立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績效考核體系,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施績效管理;

  (十)負責對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

  (十一)負責向縣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告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辦理其他應由縣財政局組織實施的資產管理事項。

  第八條 縣國有資產事務中心負責辦理受縣人民政府委托的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的具體事務,接受縣財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九條  各行政事業單位負責對本單位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具體實施監督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審核本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以及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等事項;按規定權限審核有關資產購置、處置等事項;

  (三)負責本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和超標準配置資產調劑的審核、申報工作,優化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推動資產共享、共用;

  (四)督促本單位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五)負責組織本單位國有資產清查登記、統計報告,以及組織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使用情況的評價考核;

  (六)負責本單位資產信息化管理工作,并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的使用進行指導和監督;

  (七)接受縣財政局的監督和指導,報告本單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十條  各行政事業單位負責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對本單位占有、使用國有資產實施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等工作;

  (三)負責本單位資產的購置、驗收、維修和保養等日常使用管理工作,保障國有資產安全完整;

  (四)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購置、處置;

  (五)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收繳工作;

  (六)負責對本單位國有資產實施信息化管理;

  (七)明確資產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崗位責任,按照規程合理使用、管理資產,充分發揮資產的效能。資產使用人、管理人發生變化時應當在脫離前辦理交接手續。

  (八)接受主管部門和縣財政局的指導和監督,報告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第十一條 各行政事業單位要明確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和人員,共同做好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根據工作需要,經縣人民政府同意后,縣財政局可將國有資產管理的部分工作委托縣有關單位管理。縣有關單位在縣財政局授權、指導和監督下,按規定完成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并及時向縣財政局報告完成情況。

第三章 資產配置

  第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根據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按照國家、省、市、縣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標準和程序,通過購置、調劑、建設、租用、接受捐贈等方式為行政事業單位配備資產的行為。

  第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按照“依法配置、保障需求、科學合理、優化結構、勤儉節約、從嚴控制”的原則進行配置,國有資產配置重大事項要經可行性研究和集體決策,資產價值較高的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標準由縣財政局會同縣有關單位按照國家有關法規政策、行政事業單位職能、履行職責需要、財力狀況等合理制定,資產配置標準應當按照勤儉節約、講求實效和綠色環保的要求,并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價格變化等因素適時調整。

  第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凡有統一配備標準的,應當按照標準配置,尚未配置標準的,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從嚴控制,合理配備。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配置資產:

  (一)新增機構或人員編制的;

  (二)增加工作職能和任務的;

  (三)現有資產按規定處置后需要配置的;

  (四)現有資產無法滿足工作需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縣財政局對行政事業單位申請配置的資產,能通過調劑、共享共用解決的,原則上不予批準重新購置。

  第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購置應納入預算管理,按縣財政局規定的預算編制程序報批,具體辦法由縣財政局按有關規定制定(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在年度預算執行中遇到無法預見的事項需要追加資產配置計劃的,由單位提出資產配置申請,按預算編制程序報縣財政局審批;政府投資建設公共基礎設施,應當依法落實資金來源,加強預算約束,防范政府債務風險,并明確公共基礎設施的管理維護責任單位。

  第十九條  經縣政府批準組建的臨時機構、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需要配置資產的,由臨時機構、會議或者活動主辦單位提出資產配置申請,報縣財政局審批。

  第二十條  縣財政局可根據實際情況探索建立公物倉制度,對通用辦公設備以及上述第十九條規定情形購置的資產逐步實行公物倉管理,實行統一采購、統一保管、統一配發、統一調劑、統一處置;建立健全國有資產共享共用機制,采取措施引導鼓勵國有資產共享共用,統籌規劃有效推進國有資產共享共用工作。

  第二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購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依法實施政府采購。

  第二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要對購置的資產及時進行驗收、登記、錄入資產信息管理系統,并進行賬務處理。房屋建筑物等工程完工后,應及時進行竣工決算和驗收,按規定進行財產物資移交。使用單位要辦理有關權屬證書,并按照固定資產管理要求,及時做好資產登記造冊入賬等工作。

  第二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的房地產證實行統一管理。各行政事業單位的所有房地產證,由縣政府委托縣財政局或相關單位進行集中管理。

第四章 資產使用

  第二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使用是指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自用和出租、出借及對外投資、擔保等行為。

  第二十  各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使用管理制度,認真做好國有資產的使用管理工作,規范國有資產使用行為,做到物盡其用,充分發揮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防止國有資產使用中的損失和浪費。

  第二十 各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國有資產管理責任制,定期清查盤點,做到家底清楚,賬、卡、物相符,并將國有資產管理責任落實到人。持續加強對本單位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的管理,防止無形資產流失。

  第二十  行政事業單位不得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對于符合法律規定的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必須經可行性研究和集體決策,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執行。

  第行政事業單位閑置的房屋、土地收回由財政局集中管理;縣直各行政事業單位辦公用房由縣機關事務局統一調度、管理,鄉鎮各行政事業單位辦公用房由縣財政局統一調度;有條件形成經營資產的可統一對外出租;所有行政事業單位的經營資產的租金統一繳入縣非稅賬戶。

  第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出租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對批準出租的國有資產,經定價評估后采取適當的公開的方式確定承租方,并簽訂統一規范的合同,合同范本和期限由縣財政局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借的應報資產管理部門批準方可出借,并需辦理出借手續。

  第三十條  縣財政局和各行政事業單位要加強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行為的風險控制。

第五章 資產處置

  第三十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核銷,包括各類國有資產的無償轉讓、出讓、出售、置換、捐贈、報損、報廢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第三十行政事業單位處置的國有資產包括:

  (一)閑置資產;

  (二)低效運轉和超標準購置的資產;

  (三)因技術或功能原因,確需淘汰或者無法維修、無維修價值的資產;

  (四)因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五)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六)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滿足現有工作需要的資產;

  (七) 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毀損、滅失的資產;

  (八)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  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經集體決策和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處置。單位財務在作資產核銷賬務處理時,需附國有資產處置相關審批手續。

  第三十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審批權限和處置辦法。

  (一)國有資產處置的審批權限:批次價值(原值)在100萬元以下的報縣財政局審批,批次價值(原值)在100萬元-500萬元的報縣政府分管領導審批,批次價值(原值)在500萬元以上的報縣政府常務會議決定。

  (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處置辦法,由縣財政局根據本辦法另行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  縣財政局對行政事業單位中低效運轉、超標購置或者長期閑置的國有資產,應依法依規進行調劑或者處置,促進資產整合與共享共用。跨部門、跨地區的資產無償劃轉需報縣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的財政部門批準。

  第三十  資產處置應當由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其單位財務部門、技術部門審核鑒定,必要時可由專業技術鑒定部門進行鑒定、社會中介機構進行經濟鑒證。

  第三十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資產的出售、出讓與置換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通過有資質的產權交易機構,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  行政事業單位處置的電子廢物及涉密資產,經職能部門同意后專業處理。

  第  行政事業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以及隸屬關系發生改變時,應當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登記,編制清冊,報送縣財政局審核、處置,并及時辦理資產轉移手續。  

  第四十條  經縣人民政府批準組建的臨時機構、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臨時購置的國有資產,由主辦單位在臨時機構、會議、活動結束后按規定處置。

第六章 資產收益

  第四十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出租、出借、處置資產取得的收入和行政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擔保等取得的收入,該收益為扣除相關稅金、評估費、報廢資產處置補償費、拍賣傭金等費用后的部分。

  第四十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必須嚴格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上繳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四十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納入部門預算統籌安排。

  第四十  行政事業單位要如實反映和收繳國有資產收益,不得隱瞞、截留、擠占、坐支和挪用國有資產收益,不得違反規定使用國有資產收益。

  第四十  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加強對所屬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防止所屬各單位隱瞞、截留、擠占、坐支和挪用國有資產收益。

  第四十  縣財政局要建立健全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收繳、使用、監督管理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并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繳納、使用等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七章 資產評估

  第四十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評估是指由專門機構和人員,依據國家的規定和有關資料,根據特定的目的,遵循適用的原則和標準,按照法定的程序,運用科學的方法,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進行評定和估價的過程。

  第  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一)行政事業單位取得的沒有原始價格憑證的資產;

  (二)拍賣、有償轉讓、置換國有資產;

  (三)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企業;

  (四)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擔保;

  (五)合并、分立、清算;

  (六)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七)確定涉訟資產價值;

  (八)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  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評估:

  (一)經批準行政事業單位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無償劃轉;

  (二)行政事業單位之間的合并、資產劃轉、置換和轉讓;

  (三)發生其他不影響國有資產權益的特殊產權變動行為,報經縣財政局確認后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第五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核準和備案工作按照國家有關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應當委托具有相關資產評估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

  第五十進行資產評估的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第八章 基礎管理

  第五十各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置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臺賬,依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不得形成賬外資產。

  第五十各行政事業單位采用建設方式配置資產的,應當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及時辦理資產交付手續,并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竣工財務決算,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各行政事業單位對已交付但未辦理竣工財務決算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確認資產價值。

  第五十 各行政事業單位對無法進行會計確認入賬的資產,可以根據需要組織專家參照資產評估方法進行估價,并作為反映資產狀況的依據。

  第五十  各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明確資產的維護、保養、維修的崗位責任。因使用不當或者維護、保養、維修不及時造成資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五十各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資產進行盤點、對賬。出現資產盤盈盤虧的,應當按照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有關規定處理,做到賬實相符和賬賬相符。

  第 各行政事業單位對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資產應當依法及時辦理。對有賬簿記錄但權證手續不全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可以向縣直有關提出確認資產權屬申請,及時辦理權屬登記。

  第  各行政事業單位之間,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與其他單位和個人之間發生資產糾紛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采取協商等方式處理。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第九章 資產清查

  第六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是指縣有關單位根據政府及財政部門專項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經濟行為需要,按照規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對行政事業單位進行賬務清理、財產清查,依法認定各項資產損益,真實反映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狀況的工作。

  第六十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清查:

  (一)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本級政府組織資產清查的;

  (二)行政事業單位進行重大改革或者整體、部分改制為企業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資產嚴重損失的;

  (四)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

  (五)會計政策發生重大更改,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的;

  (六)縣財政局認為應進行資產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  行政事業單位自行組織資產清查的,應當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按照規定程序報縣財政局批準立項后組織實施。

  第六十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的內容主要包括基本情況清理、賬務清理、財產清查、損益認定、資產核實和完善制度等。資產清查的具體辦法由縣財政局另行制定。

  第六十  縣財政局應根據資產清查的具體辦法對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清查結果及時進行批復認定。

第十章 資產信息化管理

  第六十 資產信息化管理是指利用計算機網絡技術,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的現狀以及配置、使用、處置等環節進行動態管理。

  第六十 行政事業單位應按照資產管理要求,對資產實施信息化管理,使用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信息管理系統,及時登記有關資產變動信息。

  第六十  縣財政局要建立和完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信息化管理制度,信息管理納入全省統一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信息管理系統,并依據各單位國有資產信息建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庫,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第  各行政事業單位要利用信息化管理系統,做好資產統計報告工作,及時向上級資產管理部門報送資產報告,按國家相關規定適時向社會公開資產管理情況,并對國有資產的購置、占有、使用、處置等情況進行分析,提高資產管理水平。

第十一章 資產績效管理

  第各行政事業單位利用單位的年度部門決算報表、財務報告、財產清查、資產統計報告、資產管理信息化數據庫等資料,科學考核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使用、處置等效益的行為。

  第七十  各行政事業單位要積極探索國有資產績效管理的方式方法,不斷提升財政資金安排使用的物化率和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的安全性、完整性、有效性。

  第七十  縣財政局要逐步建立資產管理績效考核體系,按照“經濟性、效率性、有效性”的原則,通過科學合理、客觀公正的方法、標準、指標和機制,真實地反映和解析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運營效果,提高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運營效率和效益。

  第七十  縣財政局、縣國有資產事務中心等資產管理部門要充分利用績效考核的結果,總結經驗、推廣應用,查漏補缺、完善制度,加強管理、提高效益。

第十二章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七十  各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依法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

  第七十  各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第七十  各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處理、處分: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配置資產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處置國有資產的;

  (三)擅自提供擔保的;

  (四)未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的。

  第七十 各主管部門在配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或者審核、批準國有資產使用、處置事項的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在上繳、管理國有資產收益,或者下撥財政資金時,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處理、處分。

  第七十  違反本辦法有關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進行處理。

第十三章 附則

  第  除國家有規定外,社會組織直接支配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 實行企業化管理并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投資創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與行政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由縣財政局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十  行政事業單位產權登記工作由縣財政局根據工作需要組織實施。

  第八十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工作根據資產類別和性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行政事業單位行業特點突出,需要制定行業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由縣財政局會同縣有關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

  第八十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本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此前有關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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