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縣人民政府關于在縣城規定范圍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HPFG-2022-001
和府〔2022〕2號
為加強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凈化、美化城市環境,防止發生火災,切實保障社會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我縣實際情況,縣政府決定在縣城規定范圍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
東至火車站大環城路—龍湖小區—縣保健廠—東山嶺—百貨倉庫;南至高車水橋;西至縣城過境公路—縣人民醫院—碧桂園—縣實驗初級中學—106廠—高速公路出口—商業街—福和產業轉移園;北至縣政務中心—九子崗—高鐵新區—大環城路。
二、上述區域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場所:
(一)政府機關事業單位辦公場所;
(二)文物保護單位;
(三)車站等交通樞紐,高速公路、高架路、立交橋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四)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場所;
(五)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
(六)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福利院、敬老院;
(七)重點防火區、大中型水庫管理區、重要農業生產設施;
(八)商場、集貿市場、風景名勝區、公園、室內公共娛樂場所、公共文化設施、宗教活動場所;
(九)高層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層建筑物施工現場。
三、重污染天氣期間,本縣行政區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燃放煙花爆竹、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四、臨時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為縣工業園北面小河邊空曠地帶。
五、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地點外,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下列安全燃放規定:
(一)不得向人群、車輛、建筑物(構筑物)、地下管網、公共綠地拋擲、發射點燃的煙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構筑物)內、屋頂、陽臺、窗口燃放或者向外拋擲點燃的煙花爆竹;
(三)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
(四)不得未經許可燃放專業燃放類煙花爆竹;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陪同并看護。
六、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和地點內,不得銷售煙花爆竹。
七、對違反規定在上述列禁區域內非法生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應急管理局等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由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炸引發事故,
造成嚴重后果觸犯刑律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對違反燃放規定未滿18周歲的行為人,其監護人或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九、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此前發布和府規〔2019〕10號文同時廢止。
希望廣大市民群眾自覺遵守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縣政府關于禁止在縣城規定范圍內非法生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做一個文明守法的市民,共同維護縣城良好社會秩序。
特此通告
(舉報電話: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5681868,公安報警電話:110,火警報警電話:119)
和平縣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