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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和平縣山區和農村邊遠地區學校教師生活補助發放方案的通知

作者: 來源:縣政府辦 發布時間:2020-06-12 瀏覽次數:- 【字體:

和府辦〔2020〕13號

各鎮人民政府,縣府直屬有關單位:

  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將調整后的《和平縣山區和農村邊遠

  地區學校教師生活補助發放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縣教育局反映。


和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6月12日


和平縣山區和農村邊遠地區學校教師生活補助發放方案


  為切實促進教育均衡發展,鼓勵和吸引優秀人才到山區和農村中小學任教,穩定山區和農村骨干教師隊伍,根據《廣東省山區和農村邊遠地區義務教育學校教師生活補助實施方案》(粵財教〔2014〕283號)和《關于2016年山區和農村邊遠地區學校教師生活補助政策調整及資金清算的通知》(粵財教〔2016〕31號)的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進一步提高山區和農村邊遠地區教師工資福利,提高農村邊遠地區教師工作積極性,加強我縣山區和農村邊遠地區教師隊伍建設,促進我縣教育均衡優質發展。
    二、工作目標

  進一步提高我縣農村邊遠地區學校教師工資福利,建立促進教育均衡發展的中小學教師生活補助制度,鼓勵和吸引優秀人才到山區、農村邊遠地區長期從教、終身從教,穩定山區、農村邊遠地區骨干教師隊伍,促進我縣山區、農村邊遠地區學校教師整體素質提高。

  三、發放對象

  全縣除縣城所在鎮學校(具體指:和平中學、福和高級中學、職業技術學校、陽明中學、實驗初級中學、和豐中學、星星中學、新社學校、陽明一小、陽明二小、陽明三小、龍湖學校、陽明五小、豐道小學、城南小學、直屬機關幼兒園、陽明鎮實驗幼兒園、陽明中心幼兒園、南園幼兒園、福和幼兒園、和愛學校)以外的農村邊遠地區學校的在編在崗工作人員及從縣城學校到農村學校支教教師。

  四、發放標準

  按照粵財教〔2016〕31號的文件規定不低于人均每月1000元的標準確定我縣山區和農村邊遠地區學校教師生活補助(以下簡稱:山區生活補助),按月計發。按所在學校距離縣城(以市公路局規劃的里程作為各農村地區學校距離縣城的公里數依據)的公里數,分五個檔次。

  第一檔:在距離縣城10公里以下的農村學校,發放標準人均600元/月(其中:在農村學校任教5年以上且受聘副高級職稱及以上的發放標準人均700元/月)。

  第二檔:在距離縣城10.01—30公里的農村學校,發放標準人均780元/月(其中:在農村學校任教5年以上且受聘副高級職稱及以上的發放標準人均880元/月)。

  第三檔:在距離縣城30.01—40公里的農村學校,發放標準人均1000元/月(其中:在農村學校任教5年以上且受聘副高級職稱及以上的發放標準人均1100元/月)。

  第四檔:在距離縣城40.01—50公里的農村學校,發放標準人均1210元/月(其中:在農村學校任教5年以上且受聘副高級職稱及以上的發放標準人均1310元/月)。

  第五檔:在距離縣城50.01公里以上的農村學校,發放標準人均1600元/月(其中:在農村學校任教5年以上且受聘副高級職稱及以上的發放標準人均1700元/月)。

  五、執行時間

  我縣調整山區生活補助從2020年6月起執行。

  六、發放程序和辦法

 ?。ㄒ唬┳龊谜{查統計工作??h教育局與縣財政局、縣人社局對全縣農村學校教職工人數以鎮為單位確定學校數和教職工人數。

  (二)審批程序。由各學校根據本方案填寫《和平縣農村邊遠地區學校教師生活補助審批表(在編在崗人員)》、《和平縣農村邊遠地區義務教育學校教師崗位津貼匯總審批表(在編在崗人員)》。公示7天后,如無意見,上報審批。

 ?。ㄈ┌l放辦法。

  1.山區生活補助不納入教師績效工資總量和實施范圍,納入財政統一發放。

  2.經核準后,山區生活補助按月發放。

  七、有關問題的規定

 ?。ㄒ唬┤藛T變動

  1.批準退休的人員在批準退休的次月起停發山區生活補助。

  2.調離教育系統,從學校接到調動通知的次月起停發其山區生活補助;系統內調動的,按新的崗位從新確定其山區生活補助;鎮內小學調動的及時按其新崗位調整其山區生活補助(填報《和平縣教育系統鎮內調動農村學校教師生活補助調動表》)。

  3.在職死亡人員在其死亡的下個月起停發。

  4.其他離開工作崗位的人員,從次月開始停發。

  (二)病假事假

  1.凡是符合法定假期規定休假的,休假期間的山區生活補助按其應發標準全額發放。違反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人員,處分期間學校教師山區生活補助不發放。
2.1)病假。凡是農村邊遠地區學校教師每學期連續請病假超過一個月且第二個月的請假時間超過15天的,第二個月的生活補助按50%計發;連續請病假超過兩個月且第三個月的請假時間超過15天的,第三個月的生活補助按30%計發;請病假超過三個月的,第四個月始停發生活補助。2)事假。當月請事假超過15天的,停發當月生活補助。3)曠工。當月曠工超過1天,即停發當月生活補助。

  3.凡年度考核評定為不合格或因犯錯誤年度考核不評定等次的,或受刑事處罰的期間,不予發放山區生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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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青州鎮中小學地處偏遠,交通不便,執行第四檔標準。

  2.派往外市縣支教教師按最高標準發放(支教項目中已包含此項補助的不重發)。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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