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和平縣基本農田保護補貼實施辦法》的通知
和府辦〔2018〕17號
和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和平縣基本
農田保護補貼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縣府直屬有關單位:
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和平縣基本農田保護補貼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和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4月18日
和平縣基本農田保護補貼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基本農田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廣東省基本農田保護區管理條例》、《廣東省國土資源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基本農田保護經濟補償政策執行力度的通知》(粵國土資耕保發〔2017〕7號)和《河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河源市基本農田保護補貼實施辦法的通知》(河府辦〔2017〕53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基本農田是指按照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第三條 基本農田保護補貼范圍為和平縣新一輪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基本農田。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剔除,不予納入補貼范圍:
(一)基本農田經依法批準建設占用;
(二)未經批準,擅自在基本農田上進行非農業建設的,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用途、破壞耕作層、污染土地等不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
(三)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或挖塘養殖水產等非糧化行為的;
(四)除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基本農田拋荒、荒蕪或閑置超過1年的。
第四條 基本農田保護補貼對象是我縣范圍內承擔基本農田保護任務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國有農場等集體土地所有權單位和國有農用地使用權單位。基本農田保護責任單位應與當地政府逐級簽訂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對基本農田保護的地塊、面積、期限和補貼資金及違約責任等內容予以明確。
第五條 基本農田保護補貼資金基本標準為36元/畝/年,其中省級財政補貼資金30元/畝/年、市級財政1元/畝/年、縣財政5元/畝/年,補貼資金直接發放到基本農田保護單位。
第六條 基本農田保護縣補貼資金主要從新增建設用地出讓收益中列支,列入縣財政預算安排。
第七條 各級籌集的補貼資金(含省級補助)應當分配給承擔基本農田保護任務的基本農田保護單位,主要用于基本農田后續管理、農村土地整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和農村合作醫療等支出。為加大村集體統籌使用資金力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可將發放至村集體的經濟補償資金統籌用于精準扶貧開發、支持農村合作組織發展、村級公益事業“一事一議”以及農田水利建設,允許按照村務公開等相關規定自主支配使用。縣、鎮、村要充分利用基層公共服務平臺對經濟補償資金撥付使用情況進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內容應包括資金籌集、資金發放、資金使用、資金存余等情況。
第八條 省、市、縣級基本農田保護補貼資金以從下往上逐級申請的方式發放,縣級基本農田保護配套安排補貼資金隨省、市級補貼資金一起發放。補貼資金每年發放1次,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截留或延遲發放。
(一)省級基本農田保護補貼資金的發放。
1.申請。符合本辦法規定可享受補貼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其它責任單位,于每年1月份向所在鎮政府提出上一年的基本農田保護補貼資金申請。鎮政府匯總和核實后,于每年2月份向縣政府提出撥款申請,同時抄送縣國土資源、農業、財政部門。縣政府匯總和核實后,于每年3月份向市國土資源部門提出撥款申請,同時抄送市農業、財政部門。
2.審核。各鎮政府匯總上報享受補貼的基本農田必須有耕作,并保持完好,凡丟荒棄耕的不予補貼。審核發現丟荒棄耕的應及時報告縣政府并作相關扣減。凡不落實基本農田保護責任的,由縣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審核后報縣政府作相應扣減。
3.撥付。基本農田保護補貼資金實行統籌使用、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二)市級基本農田保護補貼資金的發放。
1.申請。縣國土資源、農業部門按照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核實轄區內符合補貼要求的補貼面積后,聯合縣財政部門將補貼面積、補貼資金報縣政府審定。縣政府審定后,縣國土資源、財政部門聯合向市國土資源、財政部門提出撥款申請。
2.審核。市國土資源、財政部門會同市農業部門核實確認后,聯合報市政府審定。
3.撥付。經市政府審定后,市財政部門將市級補貼資金撥付給縣。
(三)縣級基本農田保護補貼資金的發放。
縣級基本農田保護補貼資金隨省、市級補貼資金一起發放。
各鎮政府發放省、市、縣三級基本農田保護補貼資金前,應在鄉鎮政府和承擔保護基本農田所在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其它責任單位公示7日后如無異議則予撥付,如有異議的暫停發放,待重新審核并公示無誤后予以發放。
第九條 承擔基本農田保護任務和享受補貼資金的組織,有責任按照基本農田保護的法律法規,采取切實措施保護好基本農田。享受基本農田保護補貼的基本農田保護單位有污染、破壞或違法占用基本農田的行為,除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嚴厲查處外,其當年的補貼資金并予以扣發(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除外)。在恢復原狀或按相關程序補劃完成之前,不再對該單位進行基本農田保護補貼。
第十條 各鎮政府要高度重視,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認真組織實施,加強監督檢查,共同推進轄區內基本農田保護工作。國土資源部門要主動發揮職能作用,會同財政部門制定撥付補貼資金工作方案,做好基本農田日常管理工作。財政部門要加強資金籌集、撥付、使用和稽查的管理,保障資金及時籌措、撥付到位,做好資金的監管工作。
第十一條 各級各有關部門應通過多種形式,大力宣傳實施基本農田保護補貼的目的意義,增強基層組織落實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提高全社會保護基本農田、共同堅守耕地紅線的意識,使全社會更加自覺地參與耕地保護,動員社會共同監督補貼工作和基本農田保護。
第十二條 鎮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建立資金監督機制和資金撥付使用制度及管理臺賬,補貼資金要專款專用,補貼資金收入和使用應公開,確保補貼工作公開透明。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和平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和平縣基本農田保護補貼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和府〔2012〕9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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