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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和平縣12345政府熱線管理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

作者: 來源:縣政府辦 發布時間:2018-01-05 瀏覽次數:- 【字體:
和府辦〔2017〕57號
 
和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和平縣12345
政府熱線管理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縣府直屬有關單位:
    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和平縣12345政府熱線管理考核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縣行政服務中心反映。
                 
 
和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1月24日        
 
 
和平縣12345政府服務熱線管理考核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政府服務熱線各承辦單位高效、規范、順暢地辦理群眾訴求業務,切實為群眾解難題、辦實事,暢通人民群眾訴求渠道,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河源市12345政府服務熱線承辦單位年度考核辦法》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熱線,是指市、縣政府設立的,由12345熱線電話、政務網絡、手機短信、門戶網站、業務管理系統、知識庫系統、效能監察系統、數據分析系統等組成的集政務咨詢、民生訴求、政民互動、消費維權、投訴舉報、效能監察于一體的公共服務平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承辦單位是指各鎮人民政府、縣委、縣政府各職能部門、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含省市駐和平單位),以下統稱承辦單位。
    第四條  政府熱線工作堅持統一受理、分級負責、歸口管理、限時辦結的原則,促進依法行政與提高行政效能相結合,行政管理效益與社會效應相統一。
 
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  縣政府成立縣12345政府服務熱線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行政服務中心,以下稱縣熱線辦),負責政府熱線日常工作。
    第六條  縣熱線辦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市熱線辦轉來群眾的咨詢、投訴、舉報、求助、建議等熱線事項,根據不同情況分類處置,督促協調有關單位及時辦理各類熱線事項,統一向市熱線辦報送處理結果。
    (二)做好各類熱線事項的受理、辦理情況的統計分析和綜合工作,定期編發工作情況通報,為領導提供決策。
    (三)負責政府熱線服務平臺在我縣的建設、管理和維護,保障政府熱線的暢通運行。
    (四)負責政府熱線工作效能監督,定期考核政府熱線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效能;對工作中推諉、敷衍、拖延、弄虛作假等影響訴求人合法利益的,向監察機關提出處理建議,并協助監察機關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五)承辦上級交辦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  建立熱線聯動機制,實現市熱線辦與縣行政服務中心和各承辦單位之間的有效聯動。各承辦單位要指定一名分管領導和責任人員,專門負責政府熱線事項辦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對分發到本單位的各類政務咨詢、求助及投訴等政府熱線事項在規定時限內進行調查、處理,并對辦理情況進行監控和反饋。
    (二)負責收集、上報與承辦單位職能及人民群眾利益關系密切的各類政務信息。
    (三)負責對熱線事項辦理工作、書面回復內容及有關情況進行認真審核和把關。對建議(建言獻策)類熱線事項,要在規定時限內回復解釋有關情況的同時,認真對待、仔細研究,作為單位開展工作的決策參考。
    (四)負責建立熱線工作臺賬,做好本單位業務員業務培訓工作。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條  12345政府服務熱線辦件處理,包括收件、分轉、辦理、退件、督辦和反饋等環節。對市熱線辦轉來的訴求事項,縣熱線辦應當及時、如實登記各類熱線事項信息,不得拒絕、推諉。能夠直接答復的,應直接答復。
    (一)收件。由縣熱線辦承接受理市熱線辦轉來的辦件。
    (二)分轉。縣熱線辦根據來信性質、內容,按照統一受理、分級負責、歸口管理、限時辦結的原則,將辦件在規定時限內分轉各承辦單位。若收到內容不屬于本縣職能范圍的訴求事項,縣熱線辦應即時將辦件退回市熱線辦并說明退件原因。
    (三)辦理。承辦單位應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理并回復,涉及行政效能投訴事項的,承辦單位的紀檢監察部門要督促辦理。同一熱線事項涉及多個部門的,由縣熱線辦根據實際確定一個主辦單位牽頭辦理。對反映重大事件和涉及多個部門、難度較大的熱線事項,由縣熱線辦提出擬辦意見報縣委、縣政府有關領導審定后,由相關承辦單位負責辦理。
    (四)退件。承辦單位收到非本單位職能范圍的熱線事項,應即時退回縣熱線辦并說明理由。
    (五)督辦。縣熱線辦以催辦、通報等方式督促各承辦單位做好辦理工作,確保每個熱線事項都能及時有效辦理。
    (六)反饋。縣熱線辦在限定時限內將承辦單位的辦理情況向市熱線辦反饋,并做好跟蹤回訪工作。
    第九條  熱線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熱線辦負責進行督辦:
    (一)對辦理結果有異議的;
    (二)上級有關部門和領導閱批、交辦的;
    (三)超期未辦結的;
    (四)其他情形。
    第十條  承辦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結各類熱線事項,并向縣熱線辦及時反饋辦理結果。縣熱線辦收到辦理結果后,統一報市熱線辦。
 
第四章  辦理時限
 
    第十一條  承辦單位收到非本單位職能范圍的熱線事項,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退回縣熱線辦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咨詢類熱線事項,承辦單位應在2個工作日內辦結回復;求助類熱線事項承辦機構應在3個工作日內辦結,如果3個工作日不能辦結的,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辦結和反饋結果;建議、舉報、投訴類事項,應當10個工作日內辦結和反饋結果。情況復雜、辦理工作量大的熱線事項,在上述規定時限內不能辦結的,應在辦理時限屆滿前向縣熱線辦提出辦理延時申請,并注明延長的時限及理由。縣熱線辦要將事項辦理時限變動情況及時向市熱線辦報告。
    第十三條 行政效能投訴類事項的辦理時限,按照《廣東省行政效能投訴工作規則》的有關時限執行。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四條 考核由縣熱線辦負責組織實施,以年度考核為主要形式,對各承辦單位進行評定打分,并將考核結果向有關單位進行通報。
    第十五條 考核內容:包括組織機構和人員情況、制度建設情況、轉辦事項處理情況、資料的記錄與管理、信息的收集報送情況和其他工作等。
    第十六條 考核標準:考核設基礎分100分,基礎分減去扣分項分數后即為考核的最后得分,具體考核標準如下:
    (一)組織機構及制度建設情況
    1.單位設有政府熱線工作機構,單位未設政府熱線工作機構的扣2分。
    2.應指定一位分管領導,未指定一位分管領導的扣2分。
    3.至少配備1名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未配備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的扣2分。
    4.未建立完善的內部工作機制,未完善業務承辦、信息反饋制度的扣2分。
    5.機構人員確定及調整情況應及時報縣熱線辦備案,未及時報縣熱線辦備案的扣2分。
    (二)信息的收集報送情況
    1.有專人負責信息的采集工作,沒有專人負責信息的采集工作的扣2分。
    2.按質按量收集、整理、匯總、及時向縣熱線辦報送本單位的政務信息,未及時報送的扣2分。
    3.對本單位政務信息變動情況及時更新完善,信息內容真實準確、詳細具體,未及時更新完善的扣2分。
    (三)熱線事項處理情況
    1.接收到訴求件后,在1個工作日內做出受理或不受理決定,未在規定時限內做出受理或不受理決定的,每個訴求件扣2分。
    2.在規定時限內(咨詢類2個工作日,求助類5個工作日,建議、舉報、投訴類10個工作日)辦結回復。未在規定時限內辦結回復,給予紅牌警告的,每次扣5分。 
    3.承辦單位退回依本單位職責應當受理的訴求件,后經縣熱線辦審核認為應由該單位受理承辦的,每退回一次扣3分。
    4.承辦單位認為訴求事項不屬于本單位受理范圍,但未在退單界面上說明退單的具體依據和理由,導致縣熱線辦難以判定的,或說明的依據和理由不成立的,每個訴求件扣3分。
    5.對于需要到現場核實才能確認管轄的訴求未到現場核實的,或未在“辦理措施及辦理結果欄”記載何時、何人到現場核實的,每個訴求件扣2分。
    6.對無法或不能解決的訴求事項,在“答復腳本欄”未說明具體的依據和理由的,每個訴求件扣2分。
    7.辦理結果與訴求人希望解決的問題明顯不對應的,每個訴求件扣3分。
    8.熱線辦回訪時與訴求人溝通發現,依承辦單位職責對訴求事項能夠解決而未解決,導致訴求人表示不滿的,每個訴求件扣3分。
    9.未在“辦結”欄簽署承辦人的中文實名的,每個訴求件扣1分。
    10.未認真辦理回復熱線事項,對書面回復的內容未認真把關,造成群眾誤解的,每個訴求件扣2分。
    11.未做好對來電群眾的保密工作,泄露來電群眾個人信息造成群眾被打擊報復的,每個訴求件扣2分。
    12.未建立熱線工作臺賬,未做好本單位熱線事項的登記、匯總工作的扣2分。
    13.承辦單位每按時辦結一個訴求件加0.1分,此項加分最高不超過10分。
    14.承辦單位因辦理群眾訴求事項獲得表揚信的,每次加0.2分,獲得縣委縣、政府表揚的,每次加0.2分,獲得市委、市政府表揚的,每次加0.5分,獲得省委、省政府表揚的,每次加1分,此項加分最高不超過10分。
    第十七條 考核結果:分為四個檔次:90分以上為優秀;80—90分為良好;70—79號分為合格;7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十八條 評比獎懲:
    (一)每年組織一次年度考核,將考核結果寄送到各承辦單位及縣有關部門和領導,同時根據得分情況評出排名前6名單位為年度先進單位,并由各年度先進單位推薦一名本單位的年度12345政府熱線先進工作者,上報縣委、縣政府予以表彰獎勵。在年度評比中不合格的單位,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九條  各承辦單位考核結果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目標考核。監察機關對熱線事項的受理、分發、處理情況實施全流程電子監察。
    第二十條  各承辦單位應建立辦理熱線事項的工作責任機制,落實監督、考評和獎懲制度。沒有承辦熱線事項的單位,不參與季度和年度考核評先評優工作。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監察機關追究相關責任單位、責任人責任。責任追究方式和程序等依照《廣東省行政效能監察工作暫行辦法》和《廣東省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
    (一)對熱線事項推諉扯皮,不履行職責的;
    (二)同一熱線事項,在承辦單位職能范圍內未進行有效處理被再次發回重新辦理的;
    (三)熱線事項未按規定時限辦結,且無合理事由的;
    (四)未向訴求人回復辦理結果的;
    (五)被指定為牽頭主辦或協辦單位后,不認真履行職責,不及時辦理,引起投訴的;
    (六)未按督辦或重辦通知要求嚴格辦理的;
    (七)在辦理熱線事項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
    (八)在承辦機構職能范圍內,同一事項重復投訴3次以上未解決或未制定解決措施的;
    (九)不定期采集和更新知識庫系統政務信息的;
    (十)故意泄露投訴人有關信息,造成嚴重影響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由縣熱線辦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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