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縣人民政府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和府征補告〔202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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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我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了和平縣2022年度第二十一批次城鎮建設用地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現將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圍
擬征收土地位于和平縣陽明鎮大樓村大屋經濟合作社、大樓村老村經濟合作社、大樓村新農屋經濟合作社、大樓村英塘經濟合作社以及大壩鎮超田村超下經濟合作社、超田村富村經濟合作社、超田村花上經濟合作社、超田村花下經濟合作社、超田村上屋經濟合作社、超田村石街經濟合作社和超田村新屋經濟合作社范圍內,具體位置詳見附件5。
實際征收土地范圍以最終批準文件為準。
二、征收目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為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
三、土地現狀
根據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結果,擬征收土地現狀為:
1.擬征收和平縣陽明鎮大樓村大屋經濟合作社農民集體所有土地0.5542公頃(8.313畝)。其中,農用地0.5542公頃(8.313畝),含耕地0.167公頃(2.505畝);建設用地0公頃(0畝),未利用地0公頃(0畝);
2.擬征收和平縣陽明鎮大樓村老村經濟合作社農民集體所有土地0.7876公頃(11.814畝)。其中,農用地0.7408公頃(11.112畝),含耕地0.1925公頃(2.8875畝);建設用地0.0468公頃(0.702畝),未利用地0公頃(0畝);
3.擬征收和平縣陽明鎮大樓村新農屋經濟合作社農民集體所有土地3.0581公頃(45.8715畝)。其中,農用地3.0172公頃(45.258畝),含耕地0.0921公頃(1.3815畝);建設用地0公頃(0畝),未利用地0.0409公頃(0.6135畝);
4.擬征收和平縣陽明鎮大樓村英塘經濟合作社農民集體所有土地1.4101公頃(21.1515畝)。其中,農用地1.4075公頃(21.1125畝),含耕地0.0526公頃(0.789畝);建設用地0.0026公頃(0.039畝),未利用地0公頃(0畝);
5.擬征收和平縣大壩鎮超田村超下經濟合作社農民集體所有土地0.3743公頃(5.6145畝)。其中,農用地0.3743公頃(5.6145畝),含耕地0公頃(0畝);建設用地0公頃(0畝),未利用地0公頃(0畝);
6.擬征收和平縣大壩鎮超田村富村經濟合作社農民集體所有土地0.4768公頃(7.152畝)。其中,農用地0.4768公頃(7.152畝),含耕地0公頃(0畝);建設用地0公頃(0畝);未利用地0公頃(0畝);
7.擬征收和平縣大壩鎮超田村花上經濟合作社農民集體所有土地3.7849公頃(56.7735畝)。其中,農用地3.7757公頃(56.6355畝),含耕地0.5585公頃(8.3775畝);建設用地0.0092公頃(0.138畝);未利用地0公頃(0畝);
8.擬征收和平縣大壩鎮超田村花下經濟合作社農民集體所有土地0.4348公頃(6.522畝)。其中,農用地0.4348公頃(6.522畝),含耕地0公頃(0畝);建設用地0公頃(0畝);未利用地0公頃(0畝);
9.擬征收和平縣大壩鎮超田村上屋經濟合作社農民集體所有土地0.979公頃(14.685畝)。其中,農用地0.979公頃(14.685畝),含耕地0公頃(0畝);建設用地0公頃(0畝);未利用地0公頃(0畝);
10.擬征收和平縣大壩鎮超田村石街經濟合作社農民集體所有土地0.6815公頃(10.2225畝)。其中,農用地0.6815公頃(10.2225畝),含耕地0.1795公頃(2.6925畝);建設用地0公頃(0畝),未利用地0公頃(0畝);
11.擬征收和平縣大壩鎮超田村新屋經濟合作社農民集體所有土地0.6637公頃(9.9555畝)。其中,農用地0.6637公頃(9.9555畝),含耕地0.0816公頃(1.224畝);建設用地0公頃(0畝),未利用地0公頃(0畝)。
四、補償方式和標準
?。ㄒ唬┩恋匮a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
根據《河源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公告》(河府〔2021〕15號)的規定,陽明鎮土地補償費標準為36.225萬元/公頃,安置補助費標準為36.225萬元/公頃(林地和未利用地參照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設定調節系數0.4執行),大壩鎮土地補償費標準為32.625萬元/公頃,安置補助費標準為32.625萬元/公頃(林地和未利用地參照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設定調節系數0.4執行)。
?。ǘ┺r村村民住宅補償
本項目不涉及農村村民住宅補償。
?。ㄈ┣嗝缂捌渌厣细街镅a償
青苗補償和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按《贛深高鐵(和平段)建設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規定執行。
五、安置對象
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農戶,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統一征收的,其征地安置補償方案制定時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年滿16周歲以上的家庭成員,納入征地社保費補貼對象范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另有規定的,可從其規定。不滿16周歲的安置人員不作為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鄉社會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補助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規定足額支付。
六、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
?。ㄒ唬┴泿虐仓谩K栀M用已包含在土地補償安置費中。
?。ǘ┝粲玫匕仓?。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見》(粵府辦〔2016〕30號)的規定,按實際征收土地面積的10%安排留用地,留用地兌現方式為折算貨幣補償,補償標準為150萬元/公頃。
?。ㄈ┥鐣U腺M用。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21〕22號)的規定,核定該項目按0.909萬元/畝的標準一次性計提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存入“收繳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過渡戶”,費用合計180.0502萬元,??钣糜诒徽鞯剞r民繳納養老保險費用。
七、其他事項
辦理補償登記期限、申請聽證事項、不辦理補償登記的后果以及異議反饋渠道等內容
?。ㄒ唬┕鏁r間:2023年12月4日至2024年1月2日(不少于30日)。
(二)補償登記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及相關權利人應當在本公告規定期限內,持集體土地所有權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集體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證等證明材料至陽明鎮人民政府(聯系人:吳旭多,電話0762-5633403)、大壩鎮人民政府(聯系人:朱江練,電話0762-5260080)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請相互轉告。未按期辦理補償登記的,其補償內容以土地現狀調查結果為準。
?。ㄈ┊愖h反饋渠道。對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的,請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截至2024年1月2日)持土地權屬證書和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書面簽名意見向我縣反饋。反饋提交地址為:和平縣自然資源局(聯系人:吳海菲,電話:0762-5689718,郵編:517200)。書面意見應明確、具體,認為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應予以明示。我縣將在收取意見后按《自然資源聽證規定》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聽證。在規定時間內未提交書面意見的,視為無異議。
特此公告。
附件:1.和平縣2022年度第二十一批次城鎮建設用地征地補償安置方案.docx
2.和平縣2022年度第二十一批次城鎮建設用地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方案.doc
5.和平縣2022年度第二十一批次城鎮建設用地項目擬征地紅線示意圖.pdf
和平縣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