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縣人民政府關于和平縣2023年度第七批次城鎮建設用地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為推進我縣2023年度第七批次城鎮建設用地的征收補償安置工作,我縣擬定了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圍
和平縣2023年度第七批次城鎮建設用地擬征收面積1.2777公頃,征收土地位于和平縣陽明鎮七窖村連塘經濟合作社、盧屋經濟合作社、葉老經濟合作社(具體四至范圍詳見用地紅線圖)。
二、征收土地現狀
該批次擬征收土地總面積1.2777公頃,其中:農用地1.2777公頃(林地0.7828公頃、草地0.0365公頃、其他農用地0.4584公頃)。
按權屬地類分:該項目擬征收和平縣陽明鎮七窖村連塘經濟合作社農民集體土地1.0806公頃,其中:農用地1.0806公頃(林地0.6920公頃、草地0.0352公頃、其他農用地0.3534公頃)。
該項目擬征收和平縣陽明鎮七窖村盧屋經濟合作社農民集體土地0.1716公頃,其中:農用地0.1716公頃(林地0.0694公頃、草地0.0001公頃、其他農用地0.1021公頃)。
該項目擬征收和平縣陽明鎮七窖村葉老經濟合作社農民集體土地0.0255公頃,其中:農用地0.0255公頃(林地0.0214公頃、草地0.0012公頃、其他農用地0.0029公頃)。
三、征收目的
本次擬征收土地用于和平縣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場應急儲存池工程項目建設。
四、征收補償標準
征收補償標準按《河源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公告》(河府〔2021〕15號)的有關規定依法進行補償:征收和平縣陽明鎮七窖村連塘經濟合作社、陽明鎮七窖村盧屋經濟合作社、陽明鎮七窖村葉老經濟合作社土地補償標準如下:草地72.4500萬元/公頃、其他農用地72.4500萬元/公頃、林地28.9800萬元/公頃。地上附著物、青苗等補償標準參照《贛深高鐵(和平段)建設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執行。
五、征收補償安置方式
(一)貨幣補償,按補償標準對征收的土地、青苗、地上附著物進行貨幣補償。
(二)被征地農民符合參加養老保障條件的,按《河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完善我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的通知》(河府辦〔2021〕23號)給予征地社保費補貼,征地社保費籌集標準為征地安置補償方案制定時我市平均每畝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目前為5.0500萬元/畝)的18%,即0.9090萬元/畝。該用地項目征收土地19.1655畝,需計提征地社保費人民幣17.4214萬元。分配方式按《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21〕22號)規定執行。
(三)留用地安置。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見》(粵府辦〔2016〕30號)和《廣東省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辦法(試行)》(粵府辦〔2009〕41號)的有關規定,按征地面積的10%安排留用地,留用地可折算貨幣補償。
六、補償安置對象
被征地村集體。
七、補償登記時間
本公告期限自2023年8月8日起至2023年9月6日止。請在本公告期滿之日起90日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到陽明鎮人民政府辦理補償登記。如被征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的可在本公告期限內向和平縣自然資源局(地址:和平縣陽明鎮新社角前,聯系電話:0762-5689718)書面提交。
特此公告。
和平縣人民政府
202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