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縣人民政府關于和平縣2022年度第八批次城鎮建設用地土地征收的通告
和府〔2023〕13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于2023年3月16日印發《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河源市和平縣2022年度第八批次城鎮建設用地的批復》(粵府土審(08)〔2023〕4號),同意將河源市和平縣彭寨鎮龍安村塘面經濟合作社、練屋經濟合作社的部分集體土地合計4.3443公頃辦理征收為國有土地手續,現將經依法批準的征地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建設用地批準用途:用于城鎮建設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和平縣彭寨鎮龍安村(具體范圍詳見用地紅線圖)。
三、被征地村及面積:和平縣彭寨鎮龍安村塘面經濟合作社、練屋經濟合作社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4.3443公頃(其中耕地0.2174公頃)。
四、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詳見《和平縣人民政府關于和平縣2022年度第八批次城鎮建設用地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征收補償標準按《河源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公告》(河府〔2021)15號)執行。
五、征地補償支付對象及期限:征收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征地村集體,農民農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費用支付給所有權人。征地補償費用在通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付清。
六、其他事項:對個別未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在本土地征收通告期滿后,將依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補償登記結果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并依法組織實施。
七、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及相關權利人可以自通告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內就本通告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八、本通告期限自2023年4月12日起至2023年4月26日止(共15天)。
特此通告。
和平縣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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