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用國家工作人員、招收職工及國家工作人員、職工工作調動入戶
辦理對象
個人
申請條件
錄用公務員或招收職工,以及經地方組織、人事、勞動部門和中央、省級直屬機關同意調動工作的公務員或職工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所需材料
1、 《入戶申請審批表》;
2、 申請人戶口本、身份證;
3、 縣以上組織、人事、勞動部門批準證明;
4、 屬中央或省級直屬機關的,需省級機關人事部門的調動或招收文件。
窗口辦理流程
1、申請人備齊材料,到擬入戶轄區派出所申請; 2、派出所審查材料,作出受理意見。對資料齊全、手續完善的,當場受理;對資料不齊全、手續不完善的,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當場給予說明和解釋;3、申請經派出所受理、審批后提交上級戶政部門審批; 4、上級戶政部門審核、審批后簽發《準遷證》; 5、申請人憑《準遷證》和戶口本、身份證到原籍所屬轄區派出所辦理《遷移證》,注銷原籍戶口(屬于本省市內遷移無需本項手續); 6、申請人持《準遷證》和《遷移證》到轄區派出所打印戶口本。
辦理時限
二十個工作日
辦理窗口
窗口名稱:各公安機關派出所及上級審核審批戶政部門
工作時間:法定工作日上午8:30分至12:00,下午14:30至17:30
收費依據及標準
準遷證:首次免費,換發、補領4元/證
監督電話
0762-5634111-8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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