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登記
(一)核準條件
父母或監護人為新生嬰兒申報出生登記。
(二)需審核證明材料
1、婚生嬰兒
(1)《出生醫學證明》;
(2)父母《結婚證》;
(3)父母雙方的《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父母雙方系現役軍人的,憑父母雙方的軍人身份證件)。
2、非婚生嬰兒
非婚生小孩入戶原則上需隨母入戶隨母姓
(1)申請人的書面報告;
(2)《出生醫學證明》(隨父入戶需提供親子鑒定書);
(3)母親的《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
(4)轄區民警調查詢問筆錄、調查綜合報告。
(三)辦理步驟
1、父親或母親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對證明材料齊全的,予以當場辦理。
2、需上報市、縣公安機關審批的,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請,在20個工作日內,責任區民警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調查核實并提出意見,由主管所領導簽署意見,報縣(區)公安局戶政部門;縣(區)公安局戶政部門接到上報材料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者不核準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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