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臨時居民身份證
(一)核準條件
我縣年滿16周歲的常住戶口人員(未滿16周歲的公民自愿申請,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因申領居民身份證而尚未領到證件,或居民身份證丟失、損毀尚未領到證件的;
(二)需審核證明材料
(1)《戶口簿》;
(2)申領居民身份證回執;
(3)一張近期居民身份證標準相片;
(三)辦理步驟
到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請,主管所領導簽署意見后,迅速制證并將為臨時身份證發給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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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準條件
我縣年滿16周歲的常住戶口人員(未滿16周歲的公民自愿申請,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因申領居民身份證而尚未領到證件,或居民身份證丟失、損毀尚未領到證件的;
(二)需審核證明材料
(1)《戶口簿》;
(2)申領居民身份證回執;
(3)一張近期居民身份證標準相片;
(三)辦理步驟
到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請,主管所領導簽署意見后,迅速制證并將為臨時身份證發給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