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軍家屬入戶
辦理對象
個人
申請條件
軍官、文職干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經師(旅)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批準,可以隨軍:
1、副營職(含,下同)或副科級(含專業技術十一級、體育七級,下同)以上的軍官、文職干部;
2、服現役或在軍隊服役滿15年(含,下同)以上的軍官、文職干部;
3、在駐邊疆國境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解放軍總部確定的一、二類島嶼的部隊,以及陸軍、空軍執行海上任務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務的正連職或一級科員(含專業技術十二級、體育八級)以上,并在上述部隊名船艇上工作滿3年以上的軍官、文職干部;
4、在駐邊疆國境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解放軍總部確定的一、二類島嶼的部隊,以及陸軍、空軍執行海上任務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務的副連職或二級科員(含專業技術十三級、體育九級),并服現役或在軍隊服務滿10年以上(其中在上述部隊或船艇上工作滿3年以上)的軍官、文職干部;
5、高等學校畢業,并在導彈、衛星、核武器試驗訓練基地從事試驗、測控工作滿5年以上,或在戰略導彈部隊從事裝配檢驗工作滿5年以上的專業技術軍官、專業技術文職干部;
6、在海軍、國防科工委的艦、船、艇(只子執行海上任務的)上服役,并在艦、船、艇上工作滿3年以上的副連職(含專業技術十三級)以上的軍官;
7、空勤(包括飛行、領航、通信、射擊、空中機務,下同)軍官,或在核潛艇上服役的軍官;
8、現役五、六級士官。
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所需材料
1、 《入戶申請審批表》
2、 申請書
3、 部隊師(旅)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出具的證明、現役軍人身份證明
4、 隨軍家屬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
5、 隨遷小孩需出具出生證
6、 計劃生育證明
窗口辦理流程
1、申請人備齊材料,到擬入戶轄區派出所申請; 2、派出所審查材料,作出受理意見。對資料齊全、手續完善的,當場受理;對資料不齊全、手續不完善的,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當場給予說明和解釋; 3、申請經派出所受理、審批后提交上級戶政部門審批;4、上級戶政部門審核、審批后簽發《準遷證》; 5、申請人憑《準遷證》和戶口簿、身份證到原籍所屬轄區派出所辦理《遷移證》,注銷原籍戶口(屬于本省市內遷移無需本項手續); 6、申請人持《準遷證》和《遷移證》到轄區派出所打印戶口簿。
辦理時限
二十個工作日
辦理窗口
窗口名稱:各公安機關派出所及上級審核審批戶政部門
工作時間:法定工作日上午8:30分至12:00,下午14:30至17:30
收費依據及標準
準遷證:首次免費,換發、補領4元/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