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
辦理對象
個人
申請條件
離開戶籍地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合法穩定就業、就學、居住的公民,可在居住地申辦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換領、損壞換領、丟失補領業務。
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關于認真做好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制度建設工作的通知》、《關于印發廣東省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所需材料
一、異地受理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申請人需交驗下列身份證件之一:
(一) 居民戶口簿;
(二) 居民身份證(僅限居民身份證換領);
(三) 機動車駕駛證、護照等公安機關簽發的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二、證明合法穩定就業、就學、居住的,需交驗下列證明材料之一:
(一) 居住證;
(二) 在居住地公安機關辦理暫住登記的,可提供公安機關核驗過的登記材料;
(三) 證明合法穩定就業的,需提供勞動合同、工商執照等相關材料;
(四) 證明合法穩定就學的,需提供經教育部門注冊的學生證或學籍證明等相關材料;
(五) 證明合法穩定居住的,需提供房屋權屬證明或房屋租賃合同等相關材料。
不予辦理的情形:
1、首次申領居民身份證的;
2、申領人提供的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證號碼、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省、自治區、直轄市內住址變更除外)與人口系統中信息不一致難以確認身份的;
3、申請人相貌特征發生較大變化,且居民身份證未登記指紋信息,難以確認身份的;
4、有偽造、變造、買賣、冒領、騙領、冒用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駕駛證和買賣、使用偽造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駕駛證等國家機關證件行為的;
5、屬于國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推送的不良信用記錄人員的。
窗口辦理流程
1、公民向居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2、派出所審查材料,作出受理意見。對資料齊全、手續完善的,當場受理;對資料不齊全、手續不完善的,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當場給予說明和解釋;3、領取新證時,由本人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到申辦的公安機關領取,屬換領的須交回原居民身份證。
辦理時限
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辦理窗口
窗口名稱:各公安機關派出所
工作時間:法定工作日上午8:30分至12:00,下午14:30至17:30
地 址:以各派出所公布的電話為準
聯系電話:以各派出所公布的地址為準
收費依據及標準
申領、換領第二代身份證的居民收取工本費每證20元,對丟失補領或損壞換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居民收取工本費每證40元。
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居民身份證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3〕232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