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4年第11期)
近期,我局在轄區內監督抽檢的荔枝2批次食品,經檢驗不合格,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1.和平縣農道生態水果店銷售的荔枝。
和平縣農道生態水果店銷售的荔枝,除蟲脲檢驗項目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的要求。
我局執法人員對該經營者進行了立案調查。經查明,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荔枝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在案件調查期間,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包容審慎監管的指導意見》教管結合的基本原則,及《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二)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的規定。故決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減輕處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我局決定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市監處罰〔2024〕147號)
2.和平縣英英鮮果店銷售的荔枝。
和平縣英英鮮果店銷售的荔枝,除蟲脲檢驗項目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的要求。
我局執法人員對該經營者進行了立案調查。經查明,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荔枝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在案件調查期間,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包容審慎監管的指導意見》教管結合的基本原則,及《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二)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的規定。故決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減輕處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我局決定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市監處罰〔2024〕148號)
廣大消費者如發現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可撥打12345熱線電話投訴舉報。
和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