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4年第8期)
近期,和平縣市場監管局在轄區內監督抽檢的蔥以及姜3批次食品,經檢驗不合格,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和平縣和發蔬菜批發行銷售的蔥,噻蟲嗪檢驗項目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和平縣三友農產品批發中心銷售的蔥、姜噻蟲胺檢驗項目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
和平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上述經營者進行了立案調查。經查明,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蔥、姜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在案件調查期間,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根據《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七條第一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減輕處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和平縣市場監管局決定對上述經營者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市監處罰〔2024〕88號、和市監處罰〔2024〕89號)
廣大消費者如發現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可撥打12345熱線電話投訴舉報。
和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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