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2024年校園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一、查處河源市某有限公司使用超過保質期的調味品案
(一)案件情況
2024年2月26日上午,我局執法人員對和平縣某中學食堂進行檢查,該食堂由河源市某有限公司承包管理。執法人員檢查發現在食堂食品加工制作區域有一盒“廣味源鹽焗雞配料”,該鹽焗雞配料已啟封(凈含量:250克,25克×10),剩余4袋,與食堂工作人員正在使用的食鹽等調味品放置于同一區域,且該區域未發現“過期食品儲存區”等相關字樣,檢查人員檢查發現該配料已超過保質期(生產日期:2021.09.07;保質期:18個月),當事人無法當場提供該調味品進貨票據,以及供貨商資質。
當事人使用超過保質期的調味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和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二)啟示建議
此案重點關注學校食堂使用過期食品的行為,經營過期食品本身就是嚴重違法行為,而且發現過期食品的還是學校,學生的體質本身就比較弱,極易造成群體性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通過立案查處,責成學校強化履行校園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及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規定。
二、查處和平縣某商店經營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及外包裝無標簽標識的散裝食品案
(一)案件情況
2024年2月22日,我局執法人員到校園周邊的和平縣某商店開展日常監督檢查。經查,發現該店貨架上陳列的有若干過期食品和無廠名廠址的產品。
當事人經營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及外包裝無標簽標識的散裝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以及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和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沒收過期食品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二)啟示建議
過期食品的問題在學校周邊的問題比較突出,由于個體經營管理相對落后,對于食品安全問題意識不到位。市場監管部門持續加強農村及學校周邊食品安全的監管,保障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