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風險控制和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2年第3期)
近期,省、市、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我縣轄區或涉及我縣轄區監督抽檢的花甲等11批次食品進行監督抽檢,經檢驗不合格,現將不合格食品風險控制和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1.和平縣御一品海鮮超市銷售的花甲
河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廣東中檢達元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和平縣御一品海鮮超市抽檢的花甲(購進日期:2022-05-31),“氟苯尼考”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我局執法人員對該企業進行了現場檢查,并向其送達了不合格檢驗報告等文書。執法人員現場在經營場所未發現上述批次產品。經調查,該企業共購進了上述花甲5斤,已全部銷售。因不合格批次食品為鮮活水產品,食用周期短,已銷售完畢無法召回。
我局已依法對該店進行立案。該店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我局決定給予該店罰款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市監處字〔2022〕80號)。
2.和平縣羅媽食材商行銷售的五指毛桃雞
河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廣東省科學院生物與醫學工程研究所對和平縣羅媽食材商行抽檢五指毛桃香雞(標稱生產者名稱:河源市源城區詹氏五指毛桃香雞店、生產日期:2022-05-08、規格:500克±51克/袋),“菌落總數”和“山梨酸及其鉀鹽(以山梨酸計)”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我局執法人員對該店進行了現場檢查,并向其送達了不合格檢驗報告等文書。執法人員現場經營場所未發現上述批次產品,現場責令該店應當按照《食品召回管理辦法》對上述批次產品實施主動召回。經調查該店共購進了上述同批次食品15包,已銷售14包,剩余1包已自行銷毀。該企業對上述批次產品啟動了召回,召回數量為零。
我局已依法對該店進行立案。該店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我局決定給予該店罰款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市監處字〔2022〕75號)。
3.和平縣民安食品有限公司銷售的豇豆
我局委托廣州華鑫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和平縣民安食品有限公司抽檢豇豆(購進日期:2022-05-27),“克百威”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我局執法人員對該企業進行了現場檢查,并向其送達了不合格檢驗報告等文書。執法人員現場在經營場所未發現上述批次產品。經調查,該企業共購進了上述豇豆22斤,已全部銷售。因不合格批次食品為新鮮農產品,食用周期短,已銷售完畢無法召回。
我局已依法對該店進行立案。該店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我局決定給予該店罰款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市監處字〔2022〕81號)。
4.和平縣新社啃得食品廠生產的鹵鴨脖,鹵雞爪和鹵鴨爪
我局委托廣東省綠色產品認證檢測中心有限公司對和平縣新社啃得食品廠抽檢鹵鴨脖,鹵雞爪和鹵鴨爪(生產日期:2022-06-01,規格:散裝),“山梨酸及其鉀鹽(以山梨酸計)”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我局執法人員對該廠進行了現場檢查,并向其送達了不合格檢驗報告等文書。執法人員現場經營場所未發現上述批次產品,現場責令該店應當按照《食品召回管理辦法》對上述批次產品實施主動召回。經調查該廠共生產了上述同批次鹵鴨脖7斤,鹵雞爪6斤,鹵鴨爪3斤,均已售完。該廠認為上述食品是散裝即食食品,無法召回。
我局已依法對該廠進行立案。該廠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我局決定給予該廠罰款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市監處字〔2022〕85號)。
5.和平縣好優多商店銷售的沃柑
我局委托廣州匯標檢測技術中心對和平縣好優多商店抽檢的沃柑(購進日期:2022-06-17)“2,4-滴和2,4-滴鈉鹽”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我局執法人員對該企業進行了現場檢查,并向其送達了不合格檢驗報告等文書。執法人員現場在經營場所未發現上述批次產品。經調查,該店共購進了上述沃柑25斤,已全部銷售。因不合格批次食品為新鮮農產品,食用周期短,已銷售完畢無法召回。
我局已依法對該店進行立案。該店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我局決定給予該店罰款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市監處字〔2022〕78號)。
6.和平縣陸客松豆制品加工廠生產的腐竹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拱北海關技術中心對在珠海市流通環節抽檢的陸客松腐竹(標示生產日期:2022-05-15),涉及我縣生產企業和平縣陸客松豆制品加工廠,“蛋白質”項目不符合所執行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我局執法人員對該廠進行了現場檢查,并向其送達了不合格檢驗報告等文書。執法人員現場在經營場所未發現上述批次產品。經調查,該店共生產了上述陸客松腐竹320斤,已全部銷售。當事人陳述該批次陸客松腐竹蛋白質含量與標示執行標準相差較小,不影響食品安全,不需開展召回。
我局已依法對該廠進行立案。該店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款的規定,我局決定給予該廠罰款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市監處字〔2022〕82號)。
7.和平縣旺豐蔬菜店銷售的苦瓜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廣州金至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和平縣旺豐蔬菜店抽檢的苦瓜(購進日期:2022-06-07、規格:散裝稱重)“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我局執法人員對該企業進行了現場檢查,并向其送達了不合格檢驗報告等文書。執法人員現場在經營場所未發現上述批次產品。經調查,該店共購進了上述苦瓜18斤,已全部銷售。因不合格批次食品為新鮮農產品,食用周期短,已銷售完畢無法召回。
我局已依法對該店進行立案。該店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我局決定給予該店罰款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市監處字〔2022〕80號)。
8.和平縣合水中學購進的豇豆
我局委托廣東方舟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和平縣合水中學抽檢的豇豆(購進日期:2022/5/29、商標:/規格:散裝稱重),“啶蟲脒”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我局執法人員對該企業進行了現場檢查,并向其送達了不合格檢驗報告等文書。執法人員現場在經營場所未發現上述批次產品。經調查,該店共購進了上述豇豆8斤,除抽檢6斤外,剩余2斤已作為食品原材料加工。因不合格批次食品為新鮮農產品,食用周期短,已銷售完畢無法召回。
我局已依法對該店進行立案。該店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我局決定給予該店罰款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市監處字〔2022〕70號)。
廣大消費者如發現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可撥打12345熱線電話投訴舉報。
和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