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領婚姻登記證須知
當事人遺失、損毀婚姻登記證,或婚姻登記證上的個人信息與現持有的有效身份證件上的個人信息不一致的,可以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
一、補領婚姻登記證受理條件
(一)婚姻登記機關具有管轄權;
(二)當事人在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依法登記結婚或者離婚,現今仍然維持該狀況;
(三)當事人遺失、損毀婚姻登記證的;
(四)當事人持有規定的有效身份證件、證明材料;
(五)當事人持有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或經辦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或加蓋印章的婚姻登記檔案復印件。
二、補領婚姻登記證應提供的材料
(一)有效身份證件
內地居民:本人有效的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當事人為集體戶口無法提供戶口簿首頁原件的,可以提供加蓋戶口簿保管單位公章的首頁復印件和本人頁原件)。居民身份證過期或遺失的,可憑有效臨時身份證辦理。
現役軍人:本人有效的軍人證件、居民身份證及所在單位團級以上政治部門出具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
香港居民:本人有效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香港居民身份證。
澳門居民:本人有效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澳門居民身份證。
臺灣居民:本人有效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臺灣居民身份證件。
華僑:本人的有效護照。
外國人:本人的有效護照(當事人使用永居證作為身份證件的,應當同時提供有效護照號碼)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證明材料
1.加蓋原婚姻登記機關或檔案保管部門公章的婚姻登記檔案復印件或《檔案遺失證明》等其他證明材料;
2.如有證件信息或人員身份變更,導致現持有的身份證件上的信息與結(離)登記檔案信息不一致的,需提供有權機構出具的相關變更證明。
3.婚姻登記檔案遺失或身份證件信息與婚姻登記檔案信息不一致的,具體辦事材料請咨詢戶口所在地或原辦理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
(三)照片
申請補領結婚證的,雙方當事人提供3張2寸近6個月內半身免冠合影紅底彩色照片;申請補領離婚證的,雙方當事人提供2張2寸單人近6個月內半身免冠紅底彩色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