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居民離婚登記須知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書面簽訂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一、離婚登記受理條件
(一)婚姻登記機關具有管轄權;
(二)男女雙方自愿離婚;
(三)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離婚登記;
(四)男女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男女雙方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
(六)男女雙方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七)男女雙方均無重婚情形;
(八)男女雙方持有規定的有效身份證件、證明材料。
二、離婚登記辦理流程
(一)申請。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持有效證件和證明材料共同到具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在婚姻登記機關現場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
(二)受理。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進行初審,初審無誤后,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三)冷靜期。離婚登記當事人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的次日開始計算期間,期間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等材料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并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后,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四)審查。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自冷靜期屆滿日的次日開始計算期間,期間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雙方當事人應持規定有效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婚姻登記機關依據相關規定對當事人的真實意愿、證件和證明材料、離婚協議書等進行審查。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辦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五)登記(發證)。婚姻登記機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三、離婚登記申請應提供的材料
(一)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二)有效身份證件、證明材料。
內地居民:本人有效的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當事人為集體戶口無法提供戶口簿首頁原件的,可以提供加蓋戶口簿保管單位公章的首頁復印件和本人頁原件)。居民身份證過期或遺失的,可憑有效臨時身份證辦理。在一方經常居住地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當事人的有效居住證(本省戶籍的無需提供)。
現役軍人:本人有效的軍人證件、居民身份證及所在單位團級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
(三)在婚姻登記機關現場填寫的《離婚登記申請書》。
四、申請發給離婚證應提供的材料
(一)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二)有效身份證件、證明材料。
內地居民:本人有效的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當事人為集體戶口無法提供戶口簿首頁原件的,可以提供加蓋戶口簿保管單位公章的首頁復印件和本人頁原件)。居民身份證過期或遺失的,可憑有效臨時身份證辦理。在一方經常居住地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當事人的有效居住證(本省戶籍的無需提供)。
現役軍人:本人有效的軍人證件、居民身份證及所在單位團級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
(三)雙方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署的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
(四)雙方當事人2張2寸單人近6個月內半身免冠紅底彩色照片。
(五)如當事人身份及信息變更的,需提供有權機關或部門出具的相關變更證明。
(六)《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或者該回執遺失的證明材料。
五、離婚登記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