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民政局關于提高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標準的通知》政策解讀
2022年5月23日,河源市民政局印發《關于提高特困人員護理標準的通知》,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政策背景
根據《廣東省民政廳關于加強特困供養人員護理工作的通知》(粵民規字〔2018〕4號)規定:我省特困人員護理標準按照當地公布的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對應生活處理能力類別,分全自理、半自理和全護理標準三檔確定。省級指導標準為:全自理的特困人員月人均護理標準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2%確定;半自理(半失能)的特困人員月人均護理標準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30%確定;全護理(失能)的特困人員月人均護理標準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60%確定。各地級以上市政府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公布本市具體標準,報省民政廳備案。《河源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河府〔2021〕71號)將我市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月最低工資標準從1410元調整為1620元。為貫徹落實《廣東省民政廳關于加強特困供養人員護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實加強特困人員護理工作,保障和維護好特困人員的基本權益,調整提高我市特困人員的護理標準。
二、主要內容
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的護理標準保持不變,即全自理、半自理(半失能)、全護理(全失能)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月人均護理標準分別為71元、564元、987元(高于省指導標準要求);全自理集中供養特困人員月人均護理標準(按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5%確定)從71元調整提高到81元,半自理(半失能)集中供養特困人員月人均護理標準(按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40%確定)從564元調整提高到648元,全護理(失能)集中供養特困人員月人均護理標準(按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100%確定)從987元調整提高到1620元。提高特困人員護理標準所需資金按原渠道解決,即中央和省財政補助后,不足部分由縣區財政兜底。
三、注意事項
特困人員照料護理費的發放對象為與特困人員簽訂照料護理協議的機構或照料護理人,根據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的差別,發放標準不同。
四、文件執行時間
自2022年6月1日開始實施,有效期5年。各縣(區)對2021年12月1日我市實行新的最低工資標準后至本通知實施前增加的特困人員照料護理費予以補發。
河源市民政局
2022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