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縣發展改革局關于廢止部分價格收費政策文件和取消放開定價事項的通告
和發改〔2018〕110號
和平縣發展改革局關于廢止部分價格收費政策文件
和取消放開定價事項的通告
縣直有關單位: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文件清理工作實施方案》(粵府函〔2017〕65號)、《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做好貫徹落實廣東省定價目錄(2018年版)有關工作的通知》(粵發改價格函〔2018〕1912號)要求,我局就現行價格收費政策文件進行了清理,現將廢止的價格收費政策文件和取消、放開定價事項通告如下:
一、廢止和平縣發展和改革局及原和平縣物價局的部分價格收費政策文件(詳見附件1)。
二、取消、放開價格和收費審批事項(詳見附件2)。《廣東省定價目錄(2018年版)》之外的價格和收費審批事項,我局一律不予受理審批。
三、本通告自發文之日起,廢止的價格收費文件不再作為價格或收費的依據,取消的價格收費項目不得繼續收取。放開的價格收費項目各經營者或收費單位要按《價格法》的規定依據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合理定價,同時要按規定做好明碼標價和收費公示工作。
附件:1.部分廢止的價格收費政策文件
和平縣發展改革局
2018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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