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縣仙源種養專業合作社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河環和責改字〔2024〕21號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當事人名稱:和平縣仙源種養專業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殷銘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3441624068459221D
地址:和平縣東水鎮董源村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依據
2024年12月10日,我局執法人員根據市局提供的問題線索到你合作社位于東水鎮董源村的養豬場開展執法檢查,發現你合作社的養豬場存在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1. 根據市局委托廣東森藍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你合作社養豬場采樣的監測報告(SLHJB2024062506)結果顯示:廢水處理設施出口的廢水的懸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為153mg/L、81.0mg/L、249mg/L,均超過標準限值;
2.氧化塘表面上長有大量雜草;
3.上方養殖點的氧化塘旁的水溝處有廢水滲出,目測水溝殘留有黑色底泥。
以上事實,有下列為證:
1.《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
2.《現場照片》;
3.廣東森藍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監測報告》(SLHJB2024062506)。
你合作社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自行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的,應當確保其正常運行”和第十九條:“ 從事畜禽養殖活動和畜禽養殖廢棄物處理活動,應當及時對畜禽糞便、畜禽尸體、污水等進行收集、貯存、清運,防止惡臭和畜禽養殖廢棄物滲出、泄漏”。
二、責令改正的種類、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二)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做出如下決定:
1.責令你合作社立即停止違法行為,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天內查明廢水排放超標原因并進行整改;
2.責令你合作社查清氧化塘旁的水溝滲出廢水的來源去向,并對氧化塘面上的雜草進行清理。
三、責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將在送達本決定書后六十日內對你合作社責令改正的具體內容的執行情況實施復查。復查前,你合作社應當盡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報告改正情況,附其相關證明材料。你合作社拒不改正的,我局將依法進一步處理。
你合作社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依法向東源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河源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