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縣彭寨鎮嶺西村同富養殖場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河環和責改字〔2024〕20號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當事人名稱:和平縣彭寨鎮嶺西村同富養殖場
法定代表人:廖廣金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441624600166230
地址:和平縣彭寨鎮嶺西村蒙窩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依據
2024年11月12日,我局執法人員到你位于彭寨鎮嶺西村蒙窩的養豬場開展執法檢查,發現你合作社存在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1.生豬養殖場未建設沼氣池;
2.氧化塘表面上長有大量水葫蘆,沉積有大量黑色底泥,失去氧化、凈化功能。
以上事實,有下列為證:
1.《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
2.《現場照片》。
你合作社上述行為違反了《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自行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的,應當確保其正常運行”、第十九條:“ 從事畜禽養殖活動和畜禽養殖廢棄物處理活動,應當及時對畜禽糞便、畜禽尸體、污水等進行收集、貯存、清運,防止惡臭和畜禽養殖廢棄物滲出、泄漏”。
二、責令改正的種類、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二)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做出如下決定:
1.責令你合作社立即停止違法行為,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天內對養豬場進行清欄,暫停進豬苗進行繁育活動;
2.責令你合作社完善需配套的治理設施,經我局現場復核后方可復養。
三、責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將在送達本決定書后六十日內對你合作社責令改正的具體內容的執行情況實施復查。復查前,你合作社應當盡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報告改正情況,附其相關證明材料。你合作社拒不改正的,我局將依法進一步處理。
你合作社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依法向東源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河源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