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縣婦幼保健院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河環和責改字〔2024〕17號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當事人名稱:和平縣婦幼保健院
法定代表人:陳維超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2441624456972641A
地址:和平縣福和產業轉移園工業大道東面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依據
2024年11月11日,我局執法人員到你院開展執法檢查,發現你院存在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1.未對污水處理站運行產生的無組織臭氣污染物定期投放除臭劑進行處理;
2.你院未能提供2024年前三季度的檢測報告。
以上事實,有下列為證:
1.《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
2.《現場照片》。
你院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排污單位應當遵守排污許可證規定,按照生態環境管理要求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建立環境管理制度,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第十九條第一款:“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和有關標準規范,依法開展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原始監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二、責令改正的依據、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和第三十六條第(五)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院作出如下決定:
1.責令你院按照環評要求處理污水處理站運行產生的無組織廢氣,并記錄相關工作臺賬;
2.責令你院按照排污許可證自行監測方案規定開展自行監測。
三、責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將在送達本決定書后六十日內對你院責令改正的具體內容的執行情況實施復查。復查前,你院應當盡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報告改正情況,附其相關證明材料。你院拒不改正的,我局將依法進一步處理。
你院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依法向東源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河源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