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縣弘潤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決定書
河環和罰字〔2024〕3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
法定代表人:黃益波
身份證號碼:4416241969********
單位名稱:和平縣弘潤投資發展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6243039121702
地址:和平縣陽明鎮福和大道潤隆居A棟第壹層夾層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及采納情況
由于近期縣城居民反映縣城城區內彌漫著一股垃圾堆的酸臭味,我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8月8日通過排查,發現是你公司屬下(和平縣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場)的填埋區作業面在作業過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造成縣城及周邊空氣污染,影響縣城及周邊居民的生產生活,執法人員現場制作了《現場檢查(勘察)筆錄》、拍攝現場照片。我局于2024年8月9日對你公司下發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河環和責改字〔2024〕14號)。我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8月19日對你公司屬下(和平縣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場)進行現場復核,經核查,你公司未履行我局的責改要求,未對垃圾處理場填埋區作業面采取有效提升惡臭氣體除臭效果,防止排放惡臭氣體。2024年8月19日對你公司現場制作了《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對你公司授權委托代理人黃秋生制作了《調查詢問筆錄》、拍攝現場照片,依據河源市宏顥檢測技術有限公司2024年8月6日提供的2024年5月30日出具的 《檢測報告》(報告編號:E24050350-1)為佐證,你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惡臭氣體排放;并告知了你公司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及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當事人違法事實和相關證據記錄:你公司填埋區作業面在作業過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造成縣城及周邊空氣污染,影響縣城及周邊居民的生產生活。根據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對你公司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對你公司授權委托代理人黃秋生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及河源市宏顥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報告編號:E24050350-1)為佐證,你公司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惡臭氣體的,應當科學選址,設置合理的防護距離,并安裝凈化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1、2、2024年8月8日對你公司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一份;
2、2024年8月8日對你公司授權委托代理人黃秋生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一份;
3、你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2024年8月8日提供);
4、河源市宏顥檢測技術有限公司2024年8月8日出具的《監測報告》(報告編號:E24050350-1)一份;
5、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河環和責改字〔2024〕4號)及送達回證(2024年4月15日)。
6、河源市環境保護局2015年6月3日下發的《和平縣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場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河環建〔2015〕34號文)一份;
7、你公司法人黃益波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8、你公司授權委托代理人黃秋生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9、我局執法人員2024年8月8日對你公司現場檢查照片四份。
10、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對和平縣弘潤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一份(2024年8月19日);
11、2024年8月19日現場相片四份;
12、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對和平縣弘潤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授權委托代理人黃秋生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一份(2024年8月19日)。
根據以上事實和證據,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惡臭氣體的,應當科學選址,設置合理的防護距離,并安裝凈化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和《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我局于2024年8月24日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河環和罰告書〔2024〕3號),告知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享有提出陳述、申辯的權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沒有向我局提交陳述申辯書,現我局已經審查終結。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八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的。
根據《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三十一項:未采取措施排放惡臭氣體 §3.31裁量標準 具體的裁量因子、裁量情況,根據你公司近二年同類違法行為情況(2次以下,罰款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立即停止違法行為;
2、罰款人民幣叁萬元(¥3000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應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將上述罰款繳納,否則每日按罰款額的3%加處罰款。
繳納罰款方式:在和平縣行政服務中心生態環保窗口開具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并加蓋我局公章,然后憑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到縣城任何一間銀行或者銀行營業網點繳納罰款。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6個月內直接向東源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我局地址:和平縣陽明鎮東堤路49號
郵政編碼:517200
聯 系 人: 賴文芬
聯系電話: 5677990
河源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