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華勝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河環和責改字〔2024〕15號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當事人名稱:河源華勝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雄武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624MA4UU3J98K
地址:和平縣大壩鎮大壩工業園工業四路7號B區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依據
我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9月10日對你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對照你公司2019年1月14日經和平縣環境保護局審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的批復(和環審[2019]9號)、2022年9月自行開展的《河源市華勝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加工2.5萬噸廢塑料項目一期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1.你公司在破碎廢塑料的過程中添加了燒堿進行脫膜處理,對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以及驗收報告等材料顯示,你公司的生產工藝無需要添加燒堿的工序,原輔材料清單也未顯示有燒堿,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復及驗收材料不相符;
2.你公司生產車間里新增加了一臺蒸汽發生器,對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以及驗收報告等材料顯示,生產設備中無蒸汽發生器,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復及驗收材料不相符;
3.你公司在清洗廢塑料的工程中,因未合理設置管道,導致產生的廢水溢出至車間地面;
4.你公司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氣收集率低,收集效果不佳。
以上事實,有下列為證:
1.《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
2.《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調查詢問筆錄》。
3.《現場照片》。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規定。
二、責令改正的種類和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決定:
1.責令你公司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停止建設與環評審批不符的生產工藝、設備;
2.責令你公司加強廢水收集管理,確保廢水不外排至外環境;
3.責令你公司對廢氣收集設施進行改造,提升廢氣收集效率,確保廢氣達標排放。
三、責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將對你公司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上述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法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
你公司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依法向東源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河源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