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縣華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河環和責改字〔2024〕8號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和平縣華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志敏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624MA4WBT8Y1P
地址:和平縣大壩鎮大壩工業區工業四路6號B區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依據
2024年5月21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發現你公司第一生產車間場區內露天堆放有大量原材料及少量可回收、不可回收固體廢物。
以上事實,有下列為證:
1.《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
2.《現場照片》。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
二、責令改正的種類和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七)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決定:
責令你公司限期30天內對露天堆放的原材料及可回收、不可回收的固體廢物規范收集,不得露天堆放。
三、責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將在送達本決定書后六十日內對你公司責令改正的具體內容的執行情況實施復查。復查前,你公司應當盡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報告改正情況,附其相關證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將依法進一步處理。
你公司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依法向東源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河源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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