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縣弘潤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河環和責改字〔2024〕14號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和平縣弘潤投資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黃益波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6243039121702
住所:和平縣陽明鎮福和大道潤隆居A棟壹層夾層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依據
近期和平縣縣城居民反映縣城城區內彌漫著一股垃圾堆的酸臭味,我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8月8日通過排查,發現原因是你公司下屬的和平縣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場的填埋區作業面在作業過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惡臭氣體排放,造成縣城及周邊空氣污染,影響縣城及周邊居民的生產生活,執法人員現場制作了《現場檢查(勘察)筆錄》、拍攝現場照片。
以上事實,有下列為證:
1.《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
2.《現場照片》;
你公司下屬的和平縣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場上述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惡臭氣體的,應當科學選址,設置合理的防護距離,并安裝凈化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
二、責令改正的種類和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八)的規定。現責令你公司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立即采取加強垃圾處理場填埋區作業面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提升臭氣除臭效果,防止排放惡臭氣體。
三、責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將對你公司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上述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八)的規定,依法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你公司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依法向東源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河源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