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攜興科技有限公司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河環和責改字〔2024〕10號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河源市攜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賴海浪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6124MA56R1Q90Y
地址:和平縣福和產業轉移園工業七路B-03-08-1號地塊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依據
2024年6月18日,我局執法人員到你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1.一樓注塑車間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氣未收集;
2.四樓車間移印工藝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氣收集率低,收集效果不佳;
3.未按照規范要求制作危險廢物臺賬。
以上事實,有下列為證:
1.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
2.《現場照片》。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有關信息,并通過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二、責令改正的種類和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十三)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決定:
1.責令你公司在生產過程中需對一樓注塑車間的廢氣進行收集,收集后需經大氣污染物治理設施處理后達標排放;
2.責令你公司對四樓車間移印工藝廢氣收集設施進行改造,加大廢氣收集罩的收集面積,加強收集效率。
3.責令你公司需按照危險廢物管理相關要求規范制作危險廢物臺賬,并如實記錄。
三、責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將在送達本決定書后六十日內對你公司責令改正的具體內容的執行情況實施復查。復查前,你公司應當盡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報告改正情況,附其相關證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將依法進一步處理。
你公司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依法向東源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河源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