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河環和責改字〔2024〕7號
和平縣中醫院
法定代表人:葉文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2441624456972609Y
住所:和平縣陽明鎮龍湖沙里凹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依據
2024年5月7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院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你院存在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1.你院提供的2024年1月6日廣東省微生物分析檢測中心出具的《分析檢測報告》(編號:2024ES00048R01)顯示糞大腸菌群檢測方法為:GB18466-2005附錄A,與你院《排污許可證》規定的糞大腸菌群的手工測定方法不符;
2.報告中顯示樣品來源為委托送樣;
3.你院委托醫療廢水自主監測的因子與《排污許可證》規定的自主檢測因子不相符;
4.未能提供2023年廢氣自主監測報告。
以上事實,有下列為證:
1.《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
2.《現場照片》
你院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和有關標準規范,依法開展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原始監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二、責令改正的依據、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和《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院作出如下決定:
1.責令你院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醫療廢水有關標準規范依法開展自主監測工作;
2.你院委托有資質第三方開展醫療廢水自主監測工作時,需嚴格按照采樣的技術規范、指南進行操作和保存樣品。
3.責令你院按照《排污許可證》醫療廢水、廢氣規定的監測因子、監測頻次依法開展監測工作;
4.請你院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監測頻次、因子做好2024年度廢氣自主監測工作。
三、責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將在送達本決定書后六十日內對你院責令改正的具體內容的執行情況實施復查。復查前,你院應當盡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報告改正情況,附其相關證明材料。你院拒不改正的,我局將依法進一步處理。
你院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依法向東源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河源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