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則,近期:在集聚區污水處理站及配套污水管網建成投入使用前,項目運營期近期生活污水經三級化糞池預處理達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雜用水水質》(GB/T 1890-2020)中城市綠化、道路清掃、消防建筑施工用水水質標準后,回用作為廠區綠化用水,不外排;生產廢水經自建污水處理設施(氣浮+二級混凝沉淀)處理達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業用水水質》(GB/T 19923-2005)洗滌用水標準后回用作廢塑料清洗用水,不外排。遠期:待集聚區污水處理站及配套污水管網建成投入使用后,項目運營期遠期生活污水經三級化糞池預處理、達到廣東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時段三級標準和《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 31962-2015)B等級標準中的較嚴者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網,納入聚集區生活污水處理站集中處理;生產廢水經自建污水處理設施(氣浮+混凝沉淀)處理達到廣東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時段三級標準和《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 31962-2015)B等級標準中的較嚴者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網,納入聚集區工業廢水處理站集中處理。 (二)做好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項目熔融擠出、注塑廢氣VOCs(以NMHC表征)排放執行《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2-2015)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及企業邊界大氣污染物濃度限值;臭氣濃度執行《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1993)表2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值和表1新擴改建惡臭污染物廠界標準值;破碎粉塵(顆粒物)排放執行《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2-2015)企業邊界大氣污染物濃度限值。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執行廣東省《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標準》(DB44/2367-2022)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限值。 (三)做好噪聲污染防治工作。優先選用低噪音的生產工藝和機械設備,采取減振、隔音、消音等措施,確保廠界項目運營期廠界東南側、西南側、東北側噪聲排放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中的2類標準;西北側噪聲排放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中的4類標準。 (四)做好生態水土保持和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工作。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在廠區內暫存應符合《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9-2020),滿足相應防滲漏、防雨淋、防揚塵等環境保護要求。危險廢物在廠區內暫存須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2023)的有關要求。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訂)有關規定。 (五)加強環境風險防范工作。制定環境風險事故防范和應急預案,建立健全事故應急體系,落實有效的環境風險防范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