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河源市農康茶油果開發有限公司集中式光伏發電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
河和環審[2024]2號
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的公告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滿三十日屆滿。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權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建設單位除外)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和平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和平縣人民法院起訴
聯系地址:和平縣陽明鎮東堤路49號,郵編:517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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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農康茶油果開發有限公司:
你司《河源市農康茶油果開發有限公司集中式光伏發電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生態影響類)》及相關資料收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河源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源市深化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河府[2021]4號)以及《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分級辦理規定(2021年版)的通知》(河環[2021]40號)和廣東省河源市環境技術中心《關于河源市農康茶油果開發有限公司集中式光伏發電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技術評估意見》(河環技評[2024]4號)等有關規定,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河源市農康茶油果開發有限公司集中式光伏發電項目位于河源市和平縣禮士鎮澄心村、梅壩村及大塘村,總占地面積4184380㎡,擬在場區內安裝550Wp太陽能光伏組件,規劃總裝機容量200MW(交流側),新建8回35kV集電線路。
二、根據河源市美蘭生態環境咨詢有限公司編制的《河源市農康茶油果開發有限公司集中式光伏發電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生態影響類)》的評價結論,項目在認真落實報告表提出的各項環保措施和要求的前提下,從環境保護角度看是可行的。
三、該項目的污染物排放執行下列標準:
(一)大氣執行標準:執行《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及2018年修改單中的二級標準。
(二)廢水、污水執行標準:施工廢水收集后經臨時隔油沉淀池處理后回用于道路沖洗、出入工區的車輛輪胎沖洗等,不外排。光伏組件清洗廢水直接用于灌溉板下種植的中草藥植物,執行《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5084-2021)旱作標準。
(三)噪聲執行標準:施工期噪聲排放執行《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運營期項目場界噪聲排放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1類標準。
(四)固體廢物執行:項目施工期固廢處理執行《廣東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運營期一般固體廢物執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20);危險廢物執行《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23)。
四、落實環保“三同時”制度,即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與污染防治工程實行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投入使用,并落實以下各項污染防治措施和環保要求,主要包括:
(一)做好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工程施工前應進一步優化施工方案,嚴格控制臨時占地類型和面積;嚴格落實報告中生態保護措施,最大限度地減輕對區域生態環境的影響,確保生態環境安全。做好光伏板下植被復綠。
(二)做好廢水、污水處理工作:做好施工期的環境污染防治措施。加強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期,施工廢水應經簡易沉淀池處理后回用,禁止施工廢水和施工人員生活污水排入項目附近灌渠或水體,施工廢水經隔油沉淀、施工人員生活污水經化糞池處理后回用于場地林地澆灌;施工揚塵采取灑水等措施;建筑垃圾及其他固體廢物應依法依規妥善處置。
(三)做好噪聲污染防治工作:選用低噪聲設備及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確保邊界噪聲達到《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1類標準。
(四)做好固體廢物處理工作:廢電池及廢變壓器油等危險物應按有關要求交由有資質單位妥善處置。
五、若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等發生重大變動,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六、本批復作為該建設項目選址報建和建設依據。項目建成后,須組織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并報我局備案,納入常規監督管理。
七、項目的“三廢”排放應委托有資質的環境監測機構監測。
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
2024年1月24日
公示稿-河源市農康茶油果開發有限公司集中式光伏發電項目.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