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河環和罰字〔2023〕4號
河源市鳴誠再生資源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624MA5683AM7C
地 址:和平縣大壩鎮大壩工業園工業三路4號B區
法定代表人:王波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及采納情況
2023年9月13日,我局環境執法人員對你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對你公司現場負責人陳賢成進行了調查詢問,并由廣東森藍檢測有限公司監測人員在有機廢氣排放口(DA002)處進行了采樣監測。依據廣東森藍檢測有限公司2023年9月15日出具《檢測報告》(報告編號:SLHJB2023082315),你公司有機廢氣排放口(DA002)的非甲烷總烴排放濃度為334mg/m3。根據你公司環評批復文件和排污許可證的執行排放標準:項目注塑造粒工序產生的有機廢氣執行《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2-2015)中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和企業邊界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濃度限值,非甲烷總烴濃度排放限值為100mg/m3。你公司的非甲烷總烴排放濃度檢測結果超過非甲烷總烴濃度排放限值2.3倍。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拍攝了現場取樣照片,制作了《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告知了你公司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及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為證:
1、 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對河源市鳴誠再生資源有限公司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一份(2023年9月13日);
2、現場取樣照片(2023年9月13日);
3、河源市鳴誠再生資源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2023年10月24日);
4、河源市鳴誠再生資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波身份證復印件及授權委托書一份(2023年10月24日);
5、河源市鳴誠再生資源有限公司現場負責人陳賢成身份證復印件一份(2023年10月24日);
6、廣東森藍檢測有限公司出具《檢測報告》(報告編號:SLHJB2023082315)(2023年9月15日);
7、河源市生態環境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河環責改字〔2023〕18號)及送達回執(2023年10月11日);
8、現場調查詢問筆錄一份(2023年11月6日);
9、河源市鳴誠再生資源有限公司環評文件和排污許可證明(2023年11月6日);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建設對大氣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公開影響評價文件;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遵守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的規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11日對你公司送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要求立即停止生產并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需向我局提交整改報告和《檢測報告》,在未完成整改前不得擅自投入生產。
二、陳述申辯采納情況及違法行為改正情況
我局于2023年11月13日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河環和罰告字〔2023〕4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公司有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以上事實,有我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河環和罰告字〔2023〕4號)及其送達回執為證。
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聽證申請,于2023年11月14日提交了《申請書》和《環境違法行為公開道歉、承諾守法聲明》,請求酌情減輕處罰金額,主要陳述申辯公司忽略了日常管理問題和公司經濟效益不好,連年虧損、面臨資金短缺等問題。鑒于你公司此次違法行為屬于首次違反生態環境法律法規行為,在立案調查過程中能積極配合調查,事后整改態度較為誠懇,及時改正了違法行為,并委托粵珠環保科技(廣東)有限公司自行監測。經研究,對你公司提出公開道歉承諾從輕處罰的申請予以采納。
你公司于2023年11月20日向我局和平分局提交了《關于請求公開道歉承諾從輕處罰的申請》,和平分局執法人員于2023年11月21日到你公司進行了現場復查,發現你公司已改正上述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無不適用公開道歉承諾從輕處罰制度情形。2023年11月21日,我局向你公司送達了《關于同意公開道歉承諾從輕處罰的通知》,你公司于2023年11月22日在河源日報刊登了《河源市鳴誠再生資源有限公司環境違法行為公開道歉、承諾守法聲明書》。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為證:
1.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河環和罰告字〔2023〕4號)及《送達回執》;
2.河源市鳴誠再生資源有限公司《申請書》;
3.河源市鳴誠再生資源有限公司《環境違法行為公開道歉、承諾守法聲明》;
4.河源市鳴誠再生資源有限公司《關于請求公開道歉承諾從輕處罰的申請》
5.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關于同意公開道歉承諾從輕處罰的通知》;
6.2023年11月22日河源日報《河源市鳴誠再生資源有限公司環境違法行為公開道歉、承諾守聲明書》。
三、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的規定,依據《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第三章大污染防治類第四條“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3.4.1裁量標準: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自由裁量選取情況“六項以上”、近二年同類違法行為情況為“無同類違法行為”,對應罰款金額為“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和《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前改正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一,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公開道歉申請并在地市級以上主要媒體或網站上公開道歉、作出生態環境守法承諾的,按罰款標準的30%-50%降低處罰;降低后的罰款額低于法定最低罰款的,按法定最低罰款處罰”的規定,結合你公司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相關證據,經我局和平分局行政處罰案件審理委員會表決,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罰款人民幣拾萬圓整(¥100000.0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在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額的3%加處罰款。
繳納罰款方式:在和平縣行政服務中心生態環保窗口開具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并加蓋我局公章,然后憑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到縣城任何一間銀行或者銀行營業網點繳納罰款。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途徑和期限
如你公司不服本處罰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6個月內直接向東源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我局地址:和平縣陽明鎮東堤路49號
郵政編碼:517200
聯 系 人: 賴文芬
聯系電話: 5677990
河源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