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和環責改字[ 2018 ] 63號
和平縣幸福農產品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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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葉小美
營業執照注冊號:441624600124325
地址:和平縣陽明鎮福和大道(幸福大酒樓一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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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局執法人員于2018年9月5日到你超市進行現場調查,發現你超市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 ? 在和平縣陽明鎮福和大道(幸福大酒樓一樓)經營農產品超市使用冷卻塔產生噪聲污染,周邊居民對你超市產生的噪聲影響正常生活的環境問題反映強烈,多次通過各種途徑向政府部門及縣環保局反映和投訴;
? ? 經對群眾反映的問題調查核實,你超市沒有做好隔音措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 ? 以上事實,有《和平縣環境保護局現場檢查筆錄》及現場照片等為證。?
? ?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
? ? 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的,其經營管理者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使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
?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辦法第三十九二條第十一款的規定,現責令你公司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采取有效措施,30天內使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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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將對你超市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你酒吧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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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超市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河源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和平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依法和平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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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縣環境保護局? ?
2018 年9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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