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縣人民政府關于和平縣縣城供水工程改造項目建設用地管控和用地補償的公告
和府〔2023〕28號
為推進和平縣縣城供水工程改造項目建設,現需對該項目規劃用地范圍內的陽明鎮、熱水鎮集體土地進行用地管控和用地補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加強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粵國土資利用發〔2016〕35號)等有關規定,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用地范圍和性質
和平縣縣城供水工程改造建設項目涉及陽明鎮、熱水鎮范圍內的用地及地上建(構)筑物、附屬物。隧道口及泵房用地,以現場丈量為準;地下管道通過權用地,設置管道中心線兩側各1.5米,總寬度3米;施工臨時用地,臨時用地寬度以現場施工測量為準。
二、實施單位
項目涉及的陽明鎮、熱水鎮人民政府按屬地原則開展用地管控和用地查丈及補償工作。
三、項目用地分類及補償標準
(一)隧道口及泵房用地
該項目隧道口部分用地,根據用途,須新增建設用地,依征地程序依法實施征地。
(二)地下管道通過權用地
供水管道寬度3米(管道中心線兩側各1.5米范圍內),即地下管道通過權用地。因管道用地禁止修建建筑物、構筑物及種植深根莖植物,屬管道受阻用地。管道施工完成后恢復原貌,不改變土地用途和權屬性質,管道用地只補不征,補償標準一次性按照征地標準執行。地下管道通過權用地由轄區鎮人民政府、土地權屬人、項目業主單位三方簽訂用地使用協議,明確各方權利和義務。
(三)施工臨時用地
施工臨時用地包括管道施工作業帶、作業場地、臨時堆管場、進場道路、外電用地、棄渣場用地等。其中,管道施工作業帶臨時用地范圍分布在輸氣管道兩側,面積按實際使用丈量為準。
臨時用地使用期限1年,超過1年的按照原標準追加補償費用(使用期限超過1年不足1.5年的,追加半年補償費用;超過1.5年不足2年的,追加1年補償費用)。
四、地上附著物(構筑物)和青苗補償標準
(一)項目用地上的果竹木、建(構)筑物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實地清點。
(二)項目用地上的房屋原則上采取貨幣安置,房屋價值(含裝飾裝修)由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五、上述用地及地上附著物(構筑物)和青苗補償標準按《河源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征收農用地區片地價的公告》(河府〔2021〕15號)《和平縣人民政府關于省道S339線和平縣過境公路(環城路)建設項目征地補償方案的批復》(和府函〔2015〕102號)執行。
六、其他事項
(一)對補償標準文件未包含的按規定需要補償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按實際情況根據有關政策和規定,采取近似類比照、市場價協商、成本測算以及有資質的第三方評估等方法,確定補償價格。
(二)有權屬爭議的土地和附著物,在未解決爭議之前,其土地拆遷補償費暫依法公證提存,待確認權屬后再補償,但不得影響用地查丈和工程建設。
七、自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項目擬用地范圍內搶栽搶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任何補償。
特此公告。
和平縣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8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