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縣人民政府關于國家管網集團廣東省天然氣管網“縣縣通工程”興寧-和平-連平項目(和平段)用地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為推進國家管網集團廣東省天然氣管網“縣縣通工程”興寧-和平-連平項目(和平段)用地的征收補償安置工作,我縣擬定了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圍
國家管網集團廣東省天然氣管網“縣縣通工程”興寧-和平-連平項目(和平段)用地擬征收面積0.8501公頃,征收土地位于陽明鎮梅埔村大興二經濟合作社、陽明鎮梅埔村下坪經濟合作社、陽明鎮龍湖村金勾經濟合作社、公白鎮東聯村曹屋經濟合作社、林寨鎮新興村經濟聯合社(具體四至范圍詳見用地紅線圖)。
二、征收土地現狀
該項目擬征收土地總面積0.8501公頃,其中:農用地0.8501公頃(園地0.1010公頃、林地0.7491公頃)。
按權屬地類分:該項目擬征收和平縣陽明鎮梅埔村大興二經濟合作社農民集體土地0.0133公頃,其中:農用地0.0133公頃(園地0.0124公頃、林地0.0009公頃)。
該項目擬征收和平縣陽明鎮梅埔村下坪經濟合作社農民集體土地0.0649公頃,其中:農用地0.0649公頃(園地0.0418公頃、林地0.0231公頃)。
該項目擬征收和平縣陽明鎮龍湖村金勾經濟合作社農民集體土地0.3769公頃,其中:農用地0.3769公頃(林地0.3769公頃)。
該項目擬征收和平縣公白鎮東聯村曹屋經濟合作社農民集體土地0.0585公頃,其中:農用地0.0585公頃(園地0.0468公頃、林地0.0117公頃)。
該項目擬征收和平縣林寨鎮新興村經濟聯合社農民集體土地0.3365公頃,其中:農用地0.3365公頃(林地0.3365公頃)。
三、征收目的
本次擬征收土地用于國家管網集團廣東省天然氣管網“縣縣通工程”興寧-和平-連平項目建設。
四、征收補償標準
征收補償標準按《河源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公告》(河府〔2021〕15號)的有關規定依法進行補償:征收陽明鎮梅埔村大興二經濟合作社土地補償標準如下:林地28.9800萬元/公頃、園地72.4500萬元/公頃;征收陽明鎮梅埔村下坪經濟合作社土地補償標準如下:林地28.9800萬元/公頃、園地72.4500萬元/公頃;征收陽明鎮龍湖村金勾經濟合作社土地補償標準如下:林地28.9800萬元/公頃;征收公白鎮東聯村曹屋經濟合作社土地補償標準如下:林地23.1000萬元/公頃、園地57.7500萬元/公頃;征收林寨鎮新興村經濟聯合社土地補償標準如下:林地23.1000萬元/公頃。地上附著物、青苗等補償標準參照《贛深高鐵(和平段)建設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執行。
五、征收補償安置方式
(一)貨幣補償,按補償標準對征收的土地、青苗、地上附著物進行貨幣補償。
(二)被征地農民符合參加養老保障條件的,按《河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完善我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的通知》(河府辦〔2021〕23號)給予征地社保費補貼,征地社保費籌集標準為征地安置補償方案制定時我市平均每畝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目前為5.0500萬元/畝)的18%,即0.9090萬元/畝。該用地項目征收土地12.7515畝,需計提征地社保費人民幣11.5912萬元。分配方式按《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21〕22號)規定執行。
(三)留用地安置。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見》(粵府辦〔2016〕30號)和《廣東省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辦法(試行)》(粵府辦〔2009〕41號)的有關規定,按征地面積的10%安排留用地,留用地可折算貨幣補償。
六、補償安置對象
被征地村集體。
七、補償登記時間
本公告期限自2023年6月7日起至2023年7月6日止。請在本公告期滿之日起90日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到被征收土地的屬地鎮政府,即陽明鎮、公白鎮、林寨鎮人民政府辦理補償登記。如被征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的可在本公告期限內向和平縣自然資源局(地址:和平縣陽明鎮新社角前,聯系電話:0762-5689718)書面提交。
特此公告。
附件:國家管網集團廣東省天然氣管網“縣縣通工程”興寧-和平-連平項目(和平段)地塊1.pdf
國家管網集團廣東省天然氣管網“縣縣通工程”興寧-和平-連平項目(和平段)地塊2.pdf
國家管網集團廣東省天然氣管網“縣縣通工程”興寧-和平-連平項目(和平段)地塊3.pdf
國家管網集團廣東省天然氣管網“縣縣通工程”興寧-和平-連平項目(和平段)地塊4.pdf
和平縣人民政府
202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