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和平縣鄉村振興駐鎮幫鎮扶村工作隊管理的通知
和鄉振發〔2022〕25號
各鎮黨委、政府,縣直及省、市駐和平副科以上各有關單位:
為扎實推進鄉村振興駐鎮幫鎮扶村工作,健全鄉村振興駐鎮幫鎮扶村工作隊管理機制,根據《廣東省鄉村振興駐鎮幫鎮扶村工作方案》(粵委辦發電〔2021〕60號)、《關于做好鄉村振興駐鎮幫鎮扶村組團結對幫扶工作的通知》(粵農組〔2021〕5號)和《關于加強鄉村振興駐鎮幫鎮扶村工作隊管理的通知》(粵鄉振局〔2022〕11號)有關文件精神,現就加強全縣鄉村振興駐鎮幫鎮扶村工作隊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組織領導
統籌整合各方面駐鎮幫扶工作力量,加強駐鎮幫鎮扶村工作隊日常管理,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從嚴從實要求,培養優良作風,確保駐鎮幫鎮扶村工作隊下得去、融得進、干得好。
駐鎮幫鎮扶村工作隊在駐地鎮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駐鎮幫鎮扶村工作隊隊長掛任鎮黨委副書記,協助鄉鎮黨委書記推進鄉村振興工作,專職負責駐鎮幫鎮扶村工作。
兼任駐鎮幫鎮扶村工作隊隊員的駐村第一書記執行駐鎮幫鎮扶村工作隊有關管理規定。
二、強化黨建引領
深入推進抓黨建促鄉村振興,強化黨建示范引領,充分發揮黨支部戰斗堡壘作用,彰顯黨員先鋒模范作用。
駐鎮幫鎮扶村工作隊按規定程序向所駐鎮黨委提出申請成立駐鎮幫鎮扶村工作隊黨支部,隊員黨組織關系按規定程序轉移(駐村第一書記黨組織關系轉移到村)。黨支部書記原則上由駐鎮幫鎮扶村工作隊隊長擔任。
黨支部要積極開展黨建共建活動,組織黨員開展政治學習,教育、管理、監督黨員和對入黨積極分子進行教育培養,對駐鎮幫鎮扶村及工作隊重大事項和決策進行集體討論。
三、落實工作保障
鄉鎮黨委政府和組團單位要關心支持駐鎮幫扶工作人員,建立健全工作保障配套措施,細化落實各項舉措,切實為駐鎮幫鎮扶村工作人員提供履職保障。
駐地鎮黨委政府負責為駐鎮幫鎮扶村工作隊提供辦公場所、住房等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
駐鎮幫鎮扶村工作隊的工作經費以組團幫扶單位(幫扶市)自主籌集為主,財政幫扶資金安排為輔,主要由牽頭單位和成員單位協商解決。縣根據駐鎮幫鎮扶村工作隊需要,從幫扶資金中適當安排部分作為駐鎮幫鎮扶村工作隊工作經費的補充,用于駐鎮幫鎮扶村工作隊(含科技特派員、“三支一扶”人員、高校畢業生志愿者、金融助理)開展日常辦公、學習培訓、走訪調研、會議、交通、宣傳等方面的支出,原則上不得超過當年財政安排到該鎮幫扶資金的1%。
有條件的單位可協助解決駐鎮幫鎮扶村工作隊日常所需交通工具。駐鎮幫鎮扶村工作隊可通過購買服務租車、交通費定額包干等多種方式解決工作交通,所需費用在駐鎮幫鎮扶村工作隊工作經費列支。
派出單位應為駐鎮幫鎮扶村工作隊人員每年安排一次體檢,辦理任職期間人身意外傷害險,按規定報銷醫療費用、往返交通費用。
四、完善獎懲機制
堅持嚴管與厚愛相結合、激勵與約束并重,樹立在抓黨建促鄉村振興第一線鍛煉干部、選拔干部的鮮明導向,激勵干部擔當作為。
嚴格落實考勤、請銷假制度,實行層級管理。駐鎮幫鎮扶村工作隊隊員因公外出、休假、請假,由隊長審批;隊長因公外出、休假、請假,由駐地鎮黨委書記審批。
駐鎮幫鎮扶村工作隊每半年向縣委組織部、縣鄉村振興局和派出單位黨組織報告工作情況。
駐鎮幫鎮扶村工作隊隊長、隊員駐鎮半年以上且考核時仍在鎮的,由縣委組織部、縣鄉村振興局會同鄉鎮黨委進行年度考核,以適當方式聽取派出單位意見。年度考核優秀等次名額由縣委根據相關規定統籌確定,比例最高不超過35%。考核結果反饋派出單位。
駐鎮幫鎮扶村工作隊隊長、隊員的期滿考核,由派出單位會同縣委組織部、縣鄉村振興局和鄉鎮黨委進行。考核結果歸入干部檔案,作為評先評優、提拔使用、晉升職級、評定職稱的重要依據。
駐鎮幫鎮扶村工作隊隊長、隊員期滿考核合格,符合有關任職資格條件的,可按干部管理權限給予優先提拔晉升。
全面落實“三個區分開來”要求,落實容錯糾錯機制,對駐鎮幫鎮扶村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的失誤錯誤進行綜合分析、客觀評價。各級黨委組織部門、鄉村振興部門要加強調研督促,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對表現突出、成績優秀、群眾認可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宣傳先進典型。對駐鎮幫鎮扶村工作人員駐鎮責任不落實的,采取約談、通報、調整等方式督促整改;造成惡劣影響的,按照有關規定問責和處理。
五、其他事項
農村科技特派員、“三支一扶”人員、高校畢業生志愿者、金融助理的待遇、考核等,按相關行業部門制定的政策執行。
和平縣鄉村振興局 中共和平縣委組織部
和平縣財政局 和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2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