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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縣鄉村振興駐鎮幫鎮扶村資金籌集使用實施細則

作者: 來源:本網 發布時間:2022-02-28 瀏覽次數:- 【字體: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鄉村振興駐鎮幫鎮扶村資金籌集使用及監督管理,根據《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 廣東省鄉村振興局關于印發<廣東省鄉村振興駐鎮幫扶村資金籌集使用監管辦法>的通知》(粵財農〔2021〕126號)、《關于印發<和平縣涉農資金統籌整合整理辦法>的通知》(和財農〔2019〕55號)等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指鄉村振興駐鎮幫扶村資金是指2021年至2025年,各級財政安排用于鄉村振興駐鎮幫鎮扶村資金(下稱幫扶資金)。

  幫扶單位籌措資金、鎮村自籌資金、社會捐助資金以及其他渠道籌集用于駐鎮幫鎮扶村的資金監管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條各鄉鎮黨委政府及縣直有關單位開展鄉村振興駐鎮幫鎮扶村工作適用本細則。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縣政府是幫扶資金使用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根據省級下達的任務清單、績效目標和審查意見,以及籌集的幫扶資金額度,按照“統籌兼顧、輕重緩急”的原則,從項目庫中擇優選擇符合條件的幫鎮扶村項目,自主確定安排各鄉鎮、各項目的資金額度。

  各鄉鎮黨委承擔本鄉鎮幫扶資金使用和項目管理的主體責任,各鄉鎮政府是幫扶資金使用和項目管理的直接責任主體,鄉鎮黨委、政府和駐鎮工作隊要根據屬地鎮相關規劃,共同研究謀劃幫鎮扶村項目,經鄉鎮黨委書記和駐鎮工作隊隊長“雙簽”審批,報縣審定后納入項目庫,經縣鄉村振興工作領導小組審定的項目視同立項,不再進行立項審批,各資金使用單位要按縣發改部門要求進行固定資產投資申報。

  第五條縣鄉村振興局按照“大專項+任務清單+績效目標”模式,并結合本縣實際,制定分配建議方案報送縣政府審核,定期評估幫扶項目實施情況,監督資金使用及考核事項任務目標完成情況,年終組織開展績效自評。

  縣財政局負責預算安排、審核幫扶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和下達資金,審核幫扶資金績效目標,組織開展年度資金使用績效評價,對幫扶資金預算執行和績效目標進行“雙監控”并定期通報,指導幫扶項目資金使用和績效管理。

  第六條使用幫扶資金的各鄉鎮或縣直部門對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負責,嚴格執行幫扶資金預算,具體負責組織實施項目的申報、實施和資金使用管理、績效管理、監督管理等工作,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組織項目實施、驗收考評,接受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七條各駐鎮幫鎮扶村工作隊要全程參與鄉村振興駐鎮幫鎮扶村項目的實施及資金的使用和監管,對項目申報、實施和資金使用實行“雙簽”審批。

第三章  資金使用與管理

  第八條幫扶資金可以采取直接補助、政府購買服務、貼息、先建后補、以獎代補、民辦公助、資金入股、資產折股量化、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多種支持方式,具體由項目實施部門確定。鼓勵在確保不新增地方隱性債務的前提下,創新資金使用方式,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撬動作用,積極引導金融和社會資本投入,建立多元化投入機制,鼓勵幫扶資金實施項目積極推行以工代賑方式,優先吸納脫貧不穩定戶、邊緣易致貧戶、其他農村低收入群體參與工程建設。

  第九條幫扶資金主要用于支持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發展富民興村產業、提升鎮村公共基礎設施水平、提升鎮域公共服務能力及提升黨建促鄉村振興水平等方面支出,實行清單式管理(幫扶資金使用清單詳見附件1),重點用于解決鄉村振興的短板弱項和群眾急難愁盼的實際問題,確保鎮村群眾直接受益。

  可根據駐鎮幫扶工作需要,從幫扶資金中適當安排部分作為駐鎮幫鎮扶村工作隊工作經費的補充,用于開展日常辦公、學習培訓、走訪調研、會議、交通、宣傳等方面的支出,原則上不得超過當年財政安排到該鎮幫扶資金的1%,駐鎮幫鎮扶村工作隊的工作經費應由組團單位自行協商解決。

  第十條幫扶資金實行專賬管理。被幫扶鄉鎮及使用幫扶資金的縣直部門要逐級建立幫扶資金使用臺賬,并及時將資金支出和項目實施情況在項目庫等相關資金和項目信息管理系統中更新反映。

  第十一條經縣政府審定的各類鄉村振興資金項目,由財政部門按照“大專項+任務清單+績效目標”分類整體下達至各鄉鎮或縣主管部門,涉及考核事項的任務目標隨資金同步下達。幫扶資金由鄉鎮政府或縣直部門向縣政府請示的方式申請,請示經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并報縣政府同意后,由財政部門下達授權額度至鄉鎮政府或縣直部門零余額賬戶,預算單位按規定支付至末端,資金不得轉劃至預算單位其他實體賬戶。

  第十二條 各類使用幫扶資金的項目,資金使用應遵循以下原則:

 ?。ㄒ唬┲С纸ㄔO項目,包括產業發展、基礎設施、環境整治、風貌提升項目等,報賬資料應包括但不限于:資金審批表(附件2)、工程合同(首次請撥)、預算書、結算書、進度報告、驗收報告、發票等,涉及政府采購、招投標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并提供相應資料。工程建設項目預算50萬元以上的須經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進行預結算審核,50萬元以下的可由有資質的第三方造價咨詢機構進行預結算審核。

  (二)支持勞動技能培訓項目,鄉鎮或主管部門根據年度培訓計劃,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培訓機構進行培訓,培訓工作結束后,再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培訓項目進行驗收,并出具驗收報告,按照集中支付程序辦理,由預算單位直接支付給第三方培訓機構。

 ?。ㄈ┲С止嫘詬徫婚_發、勞務補助、生產獎補等項目,防返貧、致貧和低收入群眾個人的項目,應將補助對象名單報給職能部門進行核實,鄉鎮或主管部門按照集中支付程序辦理直接支付到農戶賬戶。所有資金必須通過轉賬撥付到項目承建單位或農戶個人賬戶,嚴禁現金支付。

  鄉鎮或主管部門應將資金使用資料報縣鄉村振興局備案。

  第十三條當年度下達的幫扶項目資金原則上在當年度完成項目資金支出,若因項目主管部門等自身原因在當年未能完成支出目標影響我縣下一年度幫扶項目資金分配額度的,縣將未實施項目資金收回統籌使用,并相應扣減相關部門下一年度幫扶項目資金分配額度。

  若幫扶項目當年已完成幫扶任務并且幫扶項目資金有結余,縣將剩余項目資金收回統籌安排使用。

第四章  項目實施與管理

  第十四條各鄉鎮政府及縣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資金預算執行和績效目標實現進行“雙監控”??h鄉村振興部門應會同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定期評估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跟蹤了解考核事項任務目標完成情況,通過第三方隨機抽查、實地檢查等方式對項目質量和資金安全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項目使用資金超出資金支持范圍的,應及時提醒糾正。財政部門對幫扶資金進度進行通報,對工作進度慢、支出滯后的相關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力并造成嚴重后果的,報縣鄉村振興部門,提請縣政府予以問責。

  第十五條各鄉鎮政府及縣主管部門需對在建項目庫中的項目實施進度、資金支出進度、績效目標實現情況進行監控,加強對項目建設單位的指導、監督,并定期向縣鄉村振興局、縣財政局報送工作進展情況。具體應組織開展如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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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吭聢笏晚椖繉嵤┣闆r和資金使用情況;

 ?。ㄈ嵤┻M度不理想的項目,及時了解情況、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加快進度。

  縣鄉村振興局及縣財政局將定期研究本地區駐鎮幫鎮扶村工作進展情況,如發現重大項目、重點工作推進緩慢,應及時組織有關主管部門、鄉鎮政府、項目承擔單位集體研究,協調解決有關困難和問題,推動項目順利實施。從第二季度開始,縣鄉村振興局將聯合縣財政局于每季度末,將有關情況報送縣政府。

  如出現實施項目因故無法按計劃在年度內使用完資金,項目實施完畢后產生資金結余,或因政策情況變化導致項目的輕重緩急程度發生顯著改變等情形需調整項目的,由資金使用部門提出申請,對不超出資金總額度的調整,由縣鄉村振興局審核后報縣委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領導小組審批,審核通過后方可按規定程序進行項目調整,對于超出總額度的調整,需經縣政府常務會議同意后方可進行項目調整。

  第十六條調整資金只可用于擬建項目庫及在建項目庫項目。如需補充擬建項目,應先按有關項目入庫流程申報,將補充項目逐級審核上報審查通過后入庫方能調整,其中:參照涉農資金管理辦法,省級固定于3月、9月下旬開展補充項目入庫聯合審查(因中央或省級政策調整要求補充項目的,將另行通知安排審查),各鄉鎮及縣主管部門如有補充入庫需求,應合理安排報送時間。

  調整項目實行負面清單管理:

  (一)不得安排用于駐鎮幫鎮扶村資金使用負面清單范圍的事項;

 ?。ǘ┎坏谜{減法定義務既定支出,影響工程合同款支付、既定補貼項目兌付等;

 ?。ㄈ┎坏糜绊懮霞壍母黜椏己耸马椚蝿?、績效目標的完成;

 ?。ㄋ模┎坏脤①Y金調整用于歸墊已通過其他財政資金安排,并已實際支出的項目。

  參照涉農資金管理辦法,項目調整的規模大小、頻次,將作為下一年度預算編制、資金分配的重要參考。預算年度中的項目調整,原則上不對整體區域績效目標進行調整。

  第十七條項目完成后,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提請開展驗收考評,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由使用幫扶資金的鄉鎮政府或縣直部門按程序組織開展驗收考評。

第五章  績效管理與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項不予公開之外,按照“誰使用,誰公開”的原則,對全過程信息公開,主要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決策依據,資金分配方式、程序和結果,績效目標,資金使用情況,績效評價、監督檢查和審計結果等。

  鎮、村要進一步細化公開內容,對項目安排和資金使用情況按規定進行公告公示,接受上級和社會監督。公告公示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資金來源,資金規模,實施項目及其實施地點,建設內容,建設期限,預期目標,實施結果,實施單位及負責人,舉報投訴情況等。

  第十九條年度預算執行結束后,縣鄉村振興局要組織項目資金使用單位對上一年度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自評,并對資金使用單位的績效自評報告進行審核匯總,同時將績效自評結果上報縣財政部門,由縣財政部門通過委托第三方機構的形式對項目開展重點績效評價。項目實施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下一年度預算安排、資金分配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條項目承擔單位必須嚴格按規定使用資金,自覺接受人大、審計、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鄉鎮及縣直項目實施部門須對資金申報材料的準確性和真實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凡經審計和監督部門認定,資金申報和使用單位以虛報、冒領、偽造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的,應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違規的單位或個人,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縣鄉村振興局牽頭制定駐鎮幫鎮扶村五年總體工作目標,分年度工作計劃及考核驗收辦法等,負責組織對各鄉鎮政府及縣直部門駐鎮幫鎮扶村工作開展實施情況考評。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細則由縣鄉村振興局、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實施期限至2025年,屆時根據中央及省有關工作部署確定是否繼續實施或延續期限。

  附件:1.鄉村振興駐鎮幫鎮扶村資金使用清單

  2.和平縣鄉村振興駐鎮幫鎮扶村資金審批表

  附件1

鄉村振興駐鎮幫鎮扶村財政資金使用清單

  一、正面清單

  (一)加強規劃引領。支持用于編制鄉村振興駐鎮幫鎮扶村五年規劃編制,支持用于建立駐鎮幫鎮扶村項目庫,在確保不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前提下,創新資金使用方式,引導金融和社會資本投入。

 ?。ǘ╈柟掏卣姑撠毠猿晒l村振興有效銜接。支持用于防止返貧致貧、對脫貧不穩定戶、邊緣易致貧戶、突發嚴重困難戶及時采取有針對性的預防性措施和事后幫扶措施。重點鼓勵用于:對扶貧監測對象通過產業發展、生產經營和勞動技能培訓、公益崗位補助、小額信貸等方面予以扶持;扶貧產業項目后續幫扶;采取技能培訓、以工代賑、生產獎補、勞務補助等方式,促進返鄉在鄉脫貧勞動力,農村低收入群體發展產業和就業增收。

 ?。ㄈ┨嵘偞骞不A設施水平。支持用于補齊必要的鎮村人居環境整治和鎮村小型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短板,可支持用于建立鎮村保潔機制,小型農田水利建設及管護(不包括高標準農田建設)“四沿”地區實施鎮村農房外立面改造,以及其他村莊公共設施建設等。重點鼓勵用于:鎮村“三清三拆三整治”,農村集中供水、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處理、農村無害化廁所改造、村內道路硬底化建設并建立長效運維管護機制。

  (四)提升鎮域公共服務能力。在原有資金渠道保障鎮村醫療、教育、文化等公共資源配置優化的基礎上,可支持用于完善鎮村法律顧問服務機制,建設標準衛生(院)室,鄉村文化體育活動設施。重點鼓勵用于:用于改造提升農貿市場和農產品集散中心、推進鄉村智慧化改造。

  (五)提升鄉村產業發展水平。支持用于鎮村培育壯大特色優勢產業,可支持用于農產品精深加工及技改升級、農產品宣傳推廣、農業技術推廣,產業發展貸款貼息等有利于農業產業發展的項目,支持必要的產業配套設施建設,支持智慧農業、數字農業發展,重點鼓勵用于:發展壯大村集體經濟、扶持壯大一批具有完善利益聯結機制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支持建設一批田頭小站、農產品產地冷藏保鮮設施,支持探索用現代農業產業園模式發展“一村一品、一鎮一業”,創建一批農業產業強鎮強村。

  二、負面清單

  幫扶資金不得用于駐鎮幫鎮扶村工作無關的支出,包括:

 ?。ㄒ唬┬姓聵I單位基本支出;

 ?。ǘ└鞣N資金津貼和福利補貼;

 ?。ㄈ浹a企業虧損;

 ?。ㄋ模┻`規修建樓堂管所;

 ?。ㄎ澹浹a預算支出缺口和償還債務;

  (六)大型基本建設項目;

 ?。ㄆ撸┵徺I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

 ?。ò耍┨摷偻顿Y(入股)、虛假分紅、發放借款及平衡預算等;

 ?。ň牛┎环蠂耶a業政策的產業項目和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等禁止的項目;

 ?。ㄊ┢渌邱v鎮幫鎮扶村的支出,如:萬里碧道、大型水利設施、高標準農田等已有專項資金保障的項目。

  附件2

和平縣鄉村振興駐鎮幫鎮扶村資金審批表

  年   月   日

  建設單位(簽章):              聯系人:           電話:                單位:元

項目名稱


建設單位


本次申請資金來源

項目下達指標金額

累計已撥付

本次申請撥款

財政資金





其他資金





承建單位賬戶

戶名


賬號


開戶行


本次申請資金用途


項目性質


監理意見(沒有監理的不用填)

公章:                   負責人(簽名):             年   月   日

鎮鄉村振興辦意見

負責人(簽名):                                      年   月   日

駐鎮幫鎮扶村工作隊意見

隊長(簽名):                                        年   月   日

結算中心意見

公章:                   負責人(簽名):             年   月   日

鄉鎮政府意見

公章:                   負責人(簽名):             年   月   日

  填報說明:

  1.建設單位簽章需法人簽名加蓋公章;

  2.資金來源為財政資金的填寫資金文號,其他資金的填寫具體來源;

  3.資金用途為預撥款、工程進度款、尾款、質保金等項目用途;

  4.項目性質為工程類、采購類、服務類等項目性質;

  5.鎮鄉村振興辦意見由分管鄉村振興的鎮領導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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