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下達2024年中央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的通知
和財農〔2024〕50號
和平縣農業農村局:
根據依據省財政廳粵財農〔2024〕49號文精神,現將2024年中央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下達給你們(詳見附表),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此項資金專項用于附表指定項目,請農業部門嚴格落實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要求,做好績效運行監控,確保年度績效目標如期實現。認真落實《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印發<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23〕12號)等文件要求,切實加強資金監管,確保專款專用,嚴禁擠占、截留或挪用。
二、此項資金按照《和平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和平縣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和府〔2023〕3號)和《和平縣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府〔2019〕52號)管理,報縣財政局審核資料后實行授權撥付管理。
三、三、此項資金為非三保資金,納入中央直達資金管理并列入2024年“農林水支出——農業農村——耕地建設與利用(2130153)”公共財政預算支出科目,列入“502(機關商品和服務支出)”政府預算支出經濟分類科目,年終編報支出決算。
和平縣財政局
2024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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