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頻解讀《關于禁火令的政策解讀》
我辦擬定了規范性文件《和平縣人民政府關于發布森林禁火令的通告》,根據《廣東省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粵府辦〔2014〕32號)有關要求,就文件制定有關事宜作說明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說明
清明節是我國傳統的祭祀節日,我縣在中秋節祭祀的鄉鎮有9個,依據以往發生森林火災統計,因中秋節祭祀活動引發的森林火災占全年的50﹪以上,為切實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確保我縣生態資源安全,依據國家《森林防火條例》和《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規定,由縣林業局起草了《和平縣人民政府關于發布森林禁火令的通告》,經縣人民政府審核后發布。
二、法律法規政策依據
1、國家《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八條:森林防火期內,預報有高溫、干旱、大風等高火險天氣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劃定森林高火險區,規定森林高火險期。必要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發布命令,嚴禁一切野外用火;對可能引起森林火災的居民生活用火應當嚴格管理。
2、《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十六條 本省實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十月一日至次年四月三十日為森林特別防護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決定提前進入或者延后結束森林特別防護期,并向社會公布。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森林資源分布狀況和森林火災發生規律,將林地及距離林地邊緣不少于三十米的范圍劃定為森林防火區,并向社會公布。第二十八條:預報有高溫、干旱、大風等高火險天氣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劃定森林高火險區,規定森林高火險期。在春節、元宵、清明、中秋、國慶、重陽、冬至等傳統民俗拜祭節日及春耕備耕、秋收冬種等森林火災高發時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森林防火需要劃定森林高火險區,規定森林高火險期。在森林高火險區、森林高火險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發布命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對可能引發森林火災的居民生活用火應當嚴格管理。
三、文件的制定程序說明
由縣林業局起草《禁火令》,經縣林業局分管領導審核和主要領導審定后,呈送縣秘書組提交縣領導審批。
四、主要內容說明
㈠、森林防火區:全縣境內所有林地及距離林地邊緣不少于30米范圍。
㈡、禁火期限:2024年9月15日起至2025年4月30日在全縣范圍內實施森林禁火。
(三)經紙質材料征求成員單位和經和平縣公眾網掛網七個工作日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統計均無其它意見。
(四)、適用范圍:和平縣行政區域內。
(五)、禁令內容。
1、森林禁火期間,嚴禁一切野外用火。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森林防火區范圍內實施下列行為:
①.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等;
②.上墳燒紙、燒香點燭等;
③.攜帶易燃易爆物品;
④.吸煙、野炊、燒烤、烤火取暖;
⑤.燒黃蜂、熏蛇鼠、燒山狩獵;
⑥.煉山、燒雜、燒灰積肥、燒荒燒炭或者燒田基草、甘蔗葉、稻草、果園草等;
⑦.其他容易引發森林火災的用火行為。
2、進入林區的車輛和個人,應自覺接受森林防火部門的登記檢查,并負有森林防火的責任和義務。凡阻撓、妨礙檢查工作的單位和個人,由有關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處罰。
3、各鄉鎮森林防火指揮部、森林防火臨時檢查站和森林經營單位要依法履行職責,派出禁火隊伍,加大森林火災的防控力度,加強巡邏和安全檢查,及時消除森林火災隱患,并負責組織森林火災的撲救。
4、凡違反本禁令的個人和單位,由公安機關和林業行政部門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火情,應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林業等有關部門報告。(森林火災報警電話:12119或5632846)。
此份規范性文件發布后不立即實施將有礙規范性文件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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