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縣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實施辦法》政策解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廣東省公路條例》和國務院、省、市關于深化農村公路養護管理體制改革相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我辦擬定了規范性文件《和平縣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實施辦法》。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說明
為加強我縣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深化農村公路養護管理體制改革,促進農村公路可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廣東省公路條例》和國務院、省、市關于深化農村公路養護管理體制改革相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法律法規政策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二)《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三)《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
(四)《廣東省公路條例》
(五)《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辦〔2021〕1號)
(六)《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快推進 “四好農村路”建設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粵辦發〔2018〕36號)
三、主要內容解讀
辦法總共包括8個章節31條款,主要明確了總則、機構與職責、資金的籌集和管理、養護管理、安全管理、路政管理、保障措施、附則等方面。
(一)明確了《辦法》的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全縣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養護管理。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是指納入農村公路規劃,并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的縣道、鄉道、村道及其所屬設施,包括經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并納入統計年報里程的農村公路。包括公路、橋梁、隧道和渡口。本辦法所稱養護管理是指公路的日常維護,包括附屬設施管護,災毀工程恢復,小修保養、中修、大修、改建工程,道路安全設施維護及路產路權保護等。
(二)明確了我縣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機構與職責
《辦法》第六條明確了我縣有關部門的工作職責。縣交通運輸局是全縣農村公路的行業主管部門;縣農村公路服務中心是全縣農村公路的業務管理部門;各鎮人民政府承擔本轄區鄉道村道公路養護管理工作,設置鎮農村公路管理機構,健全相關制度,明確人員和責任;村民委員會在鎮人民政府專職工作人員指導下,協助做好村道養護管理工作。
(三)明確了資金的籌集和管理
《辦法》第三章“資金的籌集和管理”主要是明確了財政預算資金安排標準、資金來源以及資金管理等內容。
(四)嚴格了農村公路養護管理
《辦法》第四章“養護管理”主要是明確了養護管理的原則和模式,并對養護管理作了具體要求。
(五)嚴格了農村公路養護安全管理
《辦法》第五章“安全管理”主要是明確了農村公路養護安全管理和應急搶險等內容。
(六)嚴格了農村公路路政管理
《辦法》第六章“路政管理”主要明確了各有關部門職責、具體要求和公路建筑控制范圍等內容。
(七)明確了保障措施
《辦法》第七章“保障措施”主要對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保障措施提出了具體要求。
(八)明確了《辦法》的施行時間
《辦法》第八章“附則”明確了本辦法施行時間,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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