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在縣城規定范圍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政策解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我局擬定了規范性文件《關于在縣城規定范圍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草案)》(以下簡稱《通告》),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起草說明
為切實保障社會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城市管理公共秩序,防止環境污染,大力改善城市環境和空氣質量,遏制市民在城區內亂燃放煙花爆竹的現象,制定本《通告》。
二、起草過程
我局于2021年12月起草了《關于在縣城規定范圍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初稿,交由單位法律顧問審核,出具《法律意見書》,并在律師審核及修改下完成了《通告(征求意見稿)》。根據縣司法局提供建議按照《廣東省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河源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和縣政府關于規范性文件“三統一”制度等法定程序執行,我局通過發函至縣有關單位、各鎮征求《通告(草案)》意見,并在縣政府門戶網上向社會廣泛公開征求意見,截至2022年1月11日,相關單位反饋無意見,亦未收到社會公眾意見建議。隨后并及時召開局班子會議,對《通告(草案)》進行了研究討論,決定通過該《通告(草案)》,并制定了《通告(草案)》送審稿報送縣司法局審核,我局根據縣司法局出具的審核意見,進一步修改《通告(草案)》送審稿,最終制定《關于在縣城規定范圍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草案)》。目前,《通告(草案)》已經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研究同意。
三、主要內容說明
一是明確本縣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臨時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及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的安全燃放規定。
二是明確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非法生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及舉行焰火燃放活動等。
三是明確各職能部門監管責任及處罰規定,違反規定禁區域內非法生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應急管理局等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由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炸引發事故,造成嚴重后果觸犯刑律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是明確對違反燃放規定未滿18周歲的行為人,其監護人或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五是明確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此前發布和府規〔2019〕10號文同時廢止。
和平縣城管和綜合執法局
2022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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