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縣示范家庭農場認定工作方案》政策解讀
根據《農業部關于促進家庭農場發展的指導意見》(農經發〔2014〕1號)、《廣東省農業廳關于促進我省家庭農場發展的意見》(粵農〔2014〕310號)和《河源市農業局關于印發河源市示范家庭農場創建工作方案的通知》(河農〔2018〕78號)等有關文件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縣農業農村局編制了《和平縣示范家庭農場認定工作方案》,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工作方案》制訂背景
《和平縣示范家庭農場認定工作方案》是根據《農業部關于促進家庭農場發展的指導意見》(農經發〔2014〕1號)、《廣東省農業廳關于促進我省家庭農場發展的意見》(粵農〔2014〕310號)和《河源市農業局關于印發河源市示范家庭農場創建工作方案的通知》(河農〔2018〕78號)等有關文件要求,結合我縣實際情況,縣農業農村局依據部門職責牽頭制定的具體方案,是為了進一步完善縣級示范家庭農場管理制度,提高家庭農場經營管理水平,增強帶動能力和自我發展能力,促進家庭農場在發展現代生態農業、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中進一步發揮積極作用。
二、起草《工作方案》的可行性
《和平縣示范家庭農場認定工作方案》是根據《農業部關于促進家庭農場發展的指導意見》(農經發〔2014〕1號)、《廣東省農業廳關于促進我省家庭農場發展的意見》(粵農〔2014〕310號)和《河源市農業局關于印發河源市示范家庭農場創建工作方案的通知》(河農〔2018〕78號)等有關文件要求,結合我縣實際情況,縣農業農村局依據部門職責牽頭制定的具體方案,該方案對--基本條件之中的“規模適度”作出了相應的調整,比市級示范家庭農場的“規模適度”略有降低,符合逐級申報;該方案未增加法律、法規規定之外的行政權力事項或者減少法定職責;未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內容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規范性文件和政策規定不相抵觸。
三、《工作方案》制訂依據
《工作方案》依據以下法律法規及文件制定:
(一)《農業部關于促進家庭農場發展的指導意見》(農經發〔2014〕1號)
(二)《廣東省農業廳關于促進我省家庭農場發展的意見》(粵農〔2014〕310號)
(三)《河源市農業局關于印發河源市示范家庭農場創建工作方案的通知》(河農〔2018〕78號)
四、主要制定內容
《和平縣示范家庭農場認定工作方案》根據《農業部關于促進家庭農場發展的指導意見》(農經發〔2014〕1號)、《廣東省農業廳關于促進我省家庭農場發展的意見》(粵農〔2014〕310號)和《河源市農業局關于印發河源市示范家庭農場創建工作方案的通知》(河農〔2018〕78號)等有關文件要求,對我縣家庭農場管理工作作出認定基本條件、認定申報程序及管理和工作要求等方面具體的規范性規定。
和平縣農業農村局
2021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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