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縣農民合作社縣級示范社評定及監測辦法》政策解讀
根據《國家農民合作社示范社評定及監測辦法》(農經發〔2019〕5號)和《廣東省農民合作社省級示范社評定及監測辦法》(粵農農規〔2020〕2號)以及《河源市農民合作社市級示范社評定及監測辦法》(河農農函〔2020〕90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縣農業農村局編制了《和平縣農民合作社縣級示范社評定及監測辦法》,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評定及監測辦法》制訂背景
《和平縣農民合作社縣級示范社評定及監測辦法》是根據《國家農民合作社示范社評定及監測辦法》(農經發〔2019〕5號)和《廣東省農民合作社省級示范社評定及監測辦法》(粵農農規〔2020〕2號)以及《河源市農民合作社市級示范社評定及監測辦法》(河農農函〔2020〕90號)等有關文件要求,結合我縣實際情況,由我局依據部門職責組織制定的,為了進一步規范我縣農民合作社縣級示范社的評定及監測工作,加強農民合作社的指導服務,促進農民合作社規范提升,大力構建我縣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經營體系。
二、起草《評定及監測辦法》的可行性
《和平縣農民合作社縣級示范社評定及監測辦法》是根據《國家農民合作社示范社評定及監測辦法》(農經發〔2019〕5號)和《廣東省農民合作社省級示范社評定及監測辦法》(粵農農規〔2020〕2號)以及《河源市農民合作社市級示范社評定及監測辦法》(河農農函〔2020〕90號)等有關文件要求,結合我縣實際情況,由我局依據部門職責組織制定的,該《辦法》對第四條的“申報標準”作出了相應的調整,比市級示范合作社的“申報標準”略有降低,符合逐級申報;該方案未增加法律、法規規定之外的行政權力事項或者減少法定職責;未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內容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規范性文件和政策規定不相抵觸。
三、《評定及監測辦法》制訂依據
《評定及監測辦法》依據以下法律法規及文件制定:
?。ㄒ唬秶肄r民合作社示范社評定及監測辦法》(農經發〔2019〕5號)
?。ǘ稄V東省農民合作社省級示范社評定及監測辦法》(粵農農規〔2020〕2號)
?。ㄈ逗釉词修r民合作社市級示范社評定及監測辦法》(河農農函〔2020〕90號)
四、主要制訂內容
《和平縣農民合作社縣級示范社評定及監測辦法》根據《國家農民合作社示范社評定及監測辦法》(農經發〔2019〕5號)和《廣東省農民合作社省級示范社評定及監測辦法》(粵農農規〔2020〕2號)以及《河源市農民合作社市級示范社評定及監測辦法》(河農農函〔2020〕90號)等有關文件要求,對我縣農民合作社縣級示范社管理工作作出評定標準、評定程序、動態監測以及結果運用等具體的規范性規定。
和平縣農業農村局
2021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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