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政府主要負責人解讀《和平縣桉樹林改造實施方案》
根據市委、市政府及縣委、縣政府要求,為推進我縣桉樹林改造,妥善解決桉樹林種植問題,守護一江清水、青山翠嶺,筑牢河源“融灣”、“融深”和“兩個河源”建設生態屏障,著力打造“五個和平”,縣林業局牽頭起草了《和平市桉樹林改造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實施方案》修訂背景
(一)原有規范性文件即將到期,文件擬定目標任務尚未完成。2017年1月23日,縣政府印發了《和平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和平縣桉樹林改造實施方案的通知》(和府〔2017〕5號),計劃通過5年時間,分期將省道、高速路、鐵路兩旁及其他水源涵養林區內等重點敏感生態區域1.01萬畝桉樹林全部改造完畢,修復重點敏感生態區內的生態,改善森林景觀,提升和平生態優勢。根據《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規范性文件一般應當規定有效期。規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不得超過5年,暫行、試行的不得超過3年。有效期屆滿未按規定延期實施的,規范性文件自動失效。按此規定,5號文即將到期。
5號文在實施過程中,全縣完成桉樹林改造0.38萬畝,占任務37.19%,即5號文所定的目標任務尚未完成。
(二)桉樹林改造力度只能加強、不能止步。我縣因各種原因存在在生態公益林區、水庫及江河兩岸、坡度25度以上山地種植桉樹林等不符合規定的普遍情況,加上桉樹林經營者(下稱“經營者”)片面追求經濟效益,濫用化肥農藥、化學除草,導致部分河湖水體水質變差及地質災害發生,所以我縣只能加強桉樹林改造力度。為打贏桉樹林改造會戰提供政策依據與法律保障,依法、徹底解決因桉樹種植造成的水體污染、地質災害等問題,我縣需出臺新的規定。
(三)市領導高度重視。2020年11月16日,市委將調整樹種結構、逐步減少桉樹種植,列入落實李希同志在河源調研時的指示精神有關工作任務中。2020年12月15日召開的市政府七屆120次常務會議指出,桉樹林過度施肥施藥已對水質造成直接影響,要求林業部門要大力開展桉樹林改造,保護河源市綠水青山。根據《森林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條和新一輪綠化廣東大行動的有關要求,要提高森林覆蓋率、森林蓄積量,提升森林生態系統質量和穩定性,即森林的生長量要大于消耗量才能實現“雙增”目標。
二、起草《實施方案》的可行性
(一)原有規范性文件執行過程中,積累了一定的經驗和教訓。
(二)《實施方案》依據現行法律法規做出,未對公民的權利進行限制或減損。
(三)《實施方案》經起草單位多次組織摸底、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了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
(四)所制訂的改造面積科學合理。“十三五”規劃中,我縣采伐限額為10萬立方米/年,預計“十四五”規劃將保持在10萬立方米/年。根據預測,平均每畝桉樹林的蓄積量為約5立方米,因此未來5年中,每年桉樹林采伐的限額約為4.13萬畝,也是每年桉樹林改造的合理面積。
三、《實施方案》修訂依據
《實施方案》依據以下法律法規及文件制定:
1、《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辦法》《廣東省森林采伐管理辦法》《廣東省林地保護管理條例》;《種子法》《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土地管理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2、《廣東省林業局關于發展桉樹人工林的意見》(粵林函〔2006〕374號)。
3、《河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處理桉樹人工林種植遺留問題的意見》(河府辦〔2008〕3號)。
4、《廣東省林業廳關于修訂四大重點林業生態工程建設技術要點的通知》(粵林函〔2018〕251號)。
5、《廣東省林業局關于印發創新造林機制開展先造后補改革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粵林函〔2020〕76號)。
6、《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77號)。
7、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37號)。
8、《河源市人民政府關于修訂印發河源市桉樹林改造實施方案的通知》(河府〔2021〕18號)。
四、主要修訂內容
1、根據《河源市人民政府關于修訂印發河源市桉樹林改造實施方案的通知》(河府〔2021〕18號)相關規定,按和平縣的實際進行修改和補充。
2、根據《廣東省林業廳關于修訂四大重點林業生態工程建設技術要點的通知》(粵林函〔2018〕251號)相關規定,對5號文個別條款進行修改和補充。
3、根據“非法利益不予保護”原則,對于違反國家和省規定、違反市政府《關于處理桉樹人工林種植遺留問題的意見》的要求,在生態公益林區、水源涵養林區等區域內種植或毀林后種植的,應依法改造,且不予補償。
4、禁止濫用化肥農藥、禁止化學除草。
5、壓實責任,領導干部、機關單位及國有企業的職工、村(居)“兩委”人員起帶頭作用。規定各縣區政府是桉樹林改造責任主體,林業部門負指導和監督責任,各相關職能部門落實聯動責任,經營者為直接責任人。要求領導干部、機關單位及國有企業的職工、村(居)“兩委”人員主動帶頭推退出。
6、依地推進,通過普法、釋法,引導經營者、村民積極配合。
7、強化督導,依法追責。對于方案執行不力的領導干部、機關單位及國有企業的職工、村(居)“兩委”人員,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嚴肅追責。
和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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