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縣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試行辦法》政策解讀
一、起草背景
為完善國有企業收入分配制度,推動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促進國有資本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增強政府宏觀調控能力,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二、起草過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國務院關于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國發〔2007〕26號)、《廣東省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試行辦法》(粵府〔2009〕13號)和《關于印發河源市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試行辦法的通知(河府〔2013〕98號)等規定,為完善國有企業收入分配制度,推動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促進國有資本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增強政府宏觀調控能力,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縣財政局負責《和平縣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起草工作,于2020年9月8日形成《辦法》(初稿),2020年9月28日經局領導審定后進行修改,定稿呈縣政府辦公室進一步修改完善。
三、主要內容
?。ㄒ唬┻m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和平縣人民政府直接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家出資企業(含監管企業和持股企業)以及其他縣屬國家出資企業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其他縣屬國家出資企業中未脫鉤,脫鉤未移交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條件成熟的逐步納入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實行范圍。
?。ǘ┺k法包括:基本原則、適用范圍、國有資本收益、預算支出、預算編制、預算執行、預算監督、績效評價。
(三)起止日期: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有效期為3年,此前我縣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和平縣財政局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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