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縣國有建設用地標定地價體系建設項目》政策解讀
一、制訂標定地價的意義
2019年6月6日,自然資源部辦公廳印發了《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部署開展2019年度自然資源評價評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19〕36號),要求全面實現城鎮標定地價公示,各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組織本行政區域內所有市(縣)啟動城鎮標定地價公示工作,確保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廣東省自然資源廳根據自然資源部的工作部署和工作要求,部署開展2019年度自然資源評價評估工作。在河源市自然資源局統籌下,和平縣自然資源局根據相關文件開展相關工作。
本次和平縣國有建設用地標定地價體系建立,進一步健全和平縣公示地價,為充分發揮市場配置土地資源決定性作用,及時反映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格的動態變化,優化土地資源配置奠定基礎。同時,與土地市場建設及土地有償使用方式多元化的需求相匹配,為和平縣土地管理提供了較為有力的技術支撐。
標定地價具有多方面的實際和經濟意義,主要有以下幾點:
(1)精確公示地價,合理配置城市土地,提高并增強各級領導和廣大群眾對土地資產價值的認識。
(2)規范地產交易主體行為,引導地產市場有序地運行。
(3)合理配置土地資源,促進城市土地合理利用。
(4)成果更新程序簡單經濟。
二、項目的制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第三次修正);
2、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部署開展2019年度自然資源評價評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19〕36號);
3、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做好2019年度自然資源評價評估工作的通知》(粵自然資函〔2019〕1925號);
4、《標定地價規程》(TD/T 1052-2017)。
三、項目的情況介紹
和平縣城鎮國有建設用地標定地價的公示范圍是由陽明鎮21個標定區域連接構成的空間范圍,公示范圍土地面積約4.70平方公里,如下圖所示。
圖3-1和平縣城鎮國有建設用地標定地價公示范圍示意圖
圖3-2和平縣城鎮國有建設用地標定地價圖
四、特點:
1、國有建設用地范圍內;
2、遵循逐步推進的導向,成熟一塊做一塊;
3、不必全覆蓋。
五、標定地價的說明
1、同為公示地價,標定地價與基準地價有什么區別
A.標定地價與基準地價的相同點:
(1)價值定位:均為行政管理部門部署推進的評估地價體系;
(2)作用上同為公示地價,引導市場健康運行,價格定位為各類價值影響因素作用下的理性價值;
(3)價格決定機制,均由行政方依法依規確定。
B.標定地價與基準地價的不相同點:
(1)空間特征:基準地價是區域的平均價,具有宏觀、中觀的特征;標定地價是具體宗地的價格,具有微觀的特征;
(2)更新頻率:基準地價為2-3年更新公布一次;標定地價為要求每年度更新公布;
(3)對區段/標定區域的要求:基準地價一般要求地價區段連片并全部覆蓋評估范圍;標定地價不要求標定區域連片。
2、標定地價與基準地價的價格水平差異原因
為更合理和直觀對比兩種價格水平,綜合考慮兩種地價體系(基準地價和標定地價)的覆蓋范圍和地價內涵,本次利用基準地價對每一標準宗地進行評估,通過樓層/容積率修正、期日修正等修正系數將標準宗地的基準地價統一修正到標定地價對應地價內涵條件下的可比價格。
基準地價一般綜合考慮了出讓、稅收、招商等影響因素下的區域平均價格,一般比市場價格低,更新周期一般為二至三年更新。標定地價主要考慮的是宗地現狀的市場價格,更新周期為每年更新,標定地價是以市場交易實際情況為參考基礎確定的價格,更貼近市場價格,因此,標準宗地的基準地價一般會比標定地價的地價低。
3、標定地價的應用
標定地價的公布完善了地價的評估方法,對評估宗地地價、土地出讓、轉讓等行為均起到了指導作用。
4、標定地價的更新
根據《標定地價規程》(TD/T 1052-2017),標定地價評估及公示工作應以年度為周期開展,每年第一季度完成對標準宗地在當年1月1日的標定地價公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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