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和平縣天然氣供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和府辦〔2021〕18號
各鎮人民政府,縣府直屬各單位:
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和平縣天然氣供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和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4月8日
和平縣天然氣供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1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政府、企業與社會組織間分工明確、責任到位、常備不懈的和平縣天然氣供應應急管理體系,提高天然氣供應綜合管理能力和抗風險能力,確保準確、及時、有效地處置全縣天然氣供應突發事件,最大限度避免、減少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維護社會安全和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天然氣利用政策》《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廣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廣東省天然氣供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廣東省河源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河源市天然氣供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發生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天然氣供應突發事件防范和應對工作。
1.4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減少危害。堅持把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避免、減少天然氣供應突發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2)快速反應,保障有力。建立健全天然氣供應突發事件應急快速反應機制,及時報告有關情況,迅速采取相應措施,確保天然氣供應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高效、有序。
(3)居安思危,預防為主。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落實天然氣供應安全管理責任制,加強隱患排查整改,做好應對天然氣供應突發事件的各項準備工作。
2組織體系
2.1 縣天然氣供應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
發生天然氣供應突發事件,縣人民政府根據需要成立縣天然氣供應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縣指揮部),統一領導和指揮應急處置工作。
總 指 揮:縣人民政府分管副縣長。
副總指揮:縣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縣城管和綜合執法局局長。
成 員:縣委宣傳部、縣城管和綜合執法局、縣發改局、縣應急管理局、縣工商信局、縣公安局、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縣交通運輸局、縣衛生健康局、縣市場監管局、縣統計局、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縣稅務局、武警和平中隊、縣消防救援大隊、縣供電局等單位分管負責人,和平華潤燃氣有限公司負責人。
各成員單位根據應急響應級別,按照縣指揮部的統一部署和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天然氣供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1)縣委宣傳部:負責指導、協調天然氣供應突發事件的新聞發布和應急宣傳報道工作;組織宣傳天然氣安全防范知識和技能。
(2)縣城管和綜合執法局:負責協調天然氣供應突發事件防范和應對工作,負責指導本縣行政區域內天然氣(包括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等)市政公用設施的規劃建設、安全和應急工作;組織開展監測、預警、應急準備及搶險專家人員庫調度及組織負責燃氣事故調查及后續處置工作。
(3)縣發改局:負責應急物資調度和保障。負責監測天然氣價格,必要時,采取價格干預措施,維護市場價格秩序。
(4)縣應急管理局:承擔突發事件現場處置與救援協調保障工作;指導協調天然氣突發事件救援等。
(5)縣工商信局:負責協調應急狀態下電力、煤炭等重要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的市場供應。
(6)縣公安局:負責維護事發區域治安秩序;協助組織人員緊急轉移;配合做好現場救援工作。
(7)縣民政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天然氣供應突發事件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8)縣財政局:負責保障縣級負責的應急所需資金,監督應急資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
(9)縣交通運輸局:負責協調有關單位配合做好縣城天然氣市政公用設施應急狀態下的運輸保障工作。
(10)縣衛生健康局:負責調度醫療衛生技術力量,組織開展應急狀態下的醫療救護、衛生防疫等工作。
(11)縣市場監管局:參與較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及信息上報、統計工作。
(12)縣統計局:負責提供縣內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的天然氣加工以及天然氣庫存等相關數據,協助做好天然氣供應突發事件監測預警。
(13)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負責調度環境應急力量預防和應對天然氣供應突發事件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
(14)縣稅務局:負責執行天然氣供應突發事件期間有關稅收政策;按照國家規定研究制訂應急期間具體的稅收緊急措施。
(15)武警和平中隊:負責參與搶險救災。
(16)縣消防救援大隊:負責參與搶險救災。
(17)縣供電局:負責天然氣電廠調度;負責組織、協調天然氣供應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所需的電力保障工作。
(18)供氣企業:負責制定本企業天然氣供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執行縣人民政府關于應急狀態下天然氣調撥、運輸、供應等方面的指令及在應急狀態下的應對措施;加強企業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維護天然氣重要設施、重要部位的安全。
2.2 縣指揮部辦公室
縣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城管和綜合執法局,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縣城管和綜合執法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要職責:貫徹省、市、縣指揮部指示和部署,指揮、協調縣指揮部成員單位和相關鎮參與應急處置工作;匯總、上報險情災情和應急處置情況,提出應急處置方案;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分析事件發展趨勢,評估突發事件損失及影響情況;辦理省、市、縣指揮部文件,起草相關簡報;承擔省、市、縣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3專家組
縣城管和綜合執法局成立天然氣供應突發事件專家組,完善相關咨詢機制,為天然氣供應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3運行機制
3.1 監測預警
縣城管和綜合執法局會同有關單位制訂和實施本縣行政區域內天然氣供應監測方案,建立健全覆蓋全縣的天然氣供應風險監測體系。供氣企業及重要用戶發現可能影響天然氣正常供氣的情況,要及時報告縣天然氣供應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
3.2 應急處置
3.2.1 信息報告
各有關單位按照職責收集和提供天然氣供應突發事件發生、發展、損失及處置等情況,1小時內向縣人民政府或相應的應急指揮機構報告。各地、各有關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逐級向上報告(逐級上報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緊急情況可越級上報),較大以上天然氣供應突發事件信息要按照規定1小時內向省、市人民政府報告。
3.2.2 響應啟動
按照天然氣供應突發事件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有關單位按照其職責及相關應急預案啟動應急響應。
天然氣供應突發事件應急響應級別分為I級、Ⅱ級、III級、IV級四個等級。
(1)I級響應
發生特別重大天然氣供應突發事件,縣人民政府逐級向市、省人民政府報告,由省指揮部立即組織指揮部成員和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天然氣供應突發事件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報請省人民政府決定啟動I級應急響應,由省人民政府發布緊急動員令,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序的命令。省指揮部立即派出工作組趕赴現場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并將有關情況迅速報告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涉及跨省(區、市、縣)、超出省人民政府處置能力或者需要由國務院負責處置的,報請國務院啟動應急響應。縣人民政府在省、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開展前期處置和協助處置工作。
(2)Ⅱ級響應
發生重大天然氣供應突發事件,縣人民政府逐級向市、省人民政府報告,由省指揮部立即組織指揮部成員和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天然氣供應突發事件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由省指揮部總指揮決定啟動Ⅱ級應急響應,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序的命令。省指揮部立即派出工作組趕赴現場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并將有關情況迅速報告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縣人民政府在省、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開展前期處置和協助處置工作。
(3)III級響應
發生較大天然氣供應突發事件,縣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市天然氣供應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立即組織各單位成員和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天然氣供應突發事件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并報請市人民政府決定啟動III級應急響應,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序的命令。縣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開展前期處置和協助處置工作。
(4)IV級響應
發生一般天然氣供應突發事件,縣天然氣供應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立即組織各單位成員和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天然氣供應突發事件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并報請縣人民政府決定啟動IV級應急響應,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序的命令。
3.2.3 現場處置
天然氣供應突發事件現場應急處置,由縣政府、事發地鎮政府或相應應急指揮機構統一組織,實行現場指揮官制度。必要時,設立現場指揮部,具體負責指揮事發現場的應急處置工作。各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參與應急處置工作,包括組織營救、傷員救治、疏散撤離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及時上報災情和人員傷亡情況;分配救援任務;協調救援隊伍的行動;組織搶修受損設施、接收與分配援助物資等。
3.2.4 社會動員
縣政府、事發地鎮政府或相應應急指揮機構可根據天然氣供應突發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和范圍,廣泛調動社會力量參與天然氣供應突發事件處置,緊急情況下可依法征用、調用車輛、物資、人員等。
天然氣供應突發事件發生后,縣政府、事發地鎮政府或相應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各方面力量搶救人員,組織基層單位和人員開展自救、互救;鄰近鎮政府根據災情組織和動員社會力量,對災區提供救助。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相關規定進行捐贈和援助。審計、監察部門對捐贈資金、物資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和監督。
3.2.5 應急終止
天然氣供應突發事件得到有效處置,經評估短期內影響不再擴大或已減輕,由宣布啟動應急響應的單位降低應急響應級別或終止應急響應。
3.3 后期處置
3.3.1 征用補償
天然氣供應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實施征用的人民政府要按照《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有關規定,及時返還被征用的物資和裝備;造成毀損、滅失的,要按照國家、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3.3.2 調查評估
縣政府或相應應急指揮機構組織有關單位對天然氣供應突發事件的起因、性質、損失、影響和應急保障、預防預警、應急處置、恢復重建等方面進行調查評估,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措施。較大以上天然氣供應突發事件,縣政府或相應應急指揮機構在1個月內將書面總結報告報市城管和綜合執法局。
3.4 信息發布
縣天然氣供應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客觀、全面向社會公布天然氣供應突發事件監測預警、救援、事件損失等相關信息。
4應急保障
4.1 隊伍保障
各鎮、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天然氣供應突發事件專業救援隊伍建設,開展培訓與演練,不斷提高應急處置水平。
4.2 資金保障
財政部門按照現行財政體制,對天然氣供應應急保障給予相應資金支持。
4.3 儲備保障
發展改革部門要統籌規劃建設全縣液化天然氣應急儲備設施,不斷提高天然氣供應應急保障能力。
4.4 運輸保障
緊急情況下,有關單位要優先保證天然氣運輸通道的安全暢通。必要時,依法行使社會運輸工具的緊急征用權,確保應急天然氣及時、安全調運。
5監督管理
5.1 預案演練
縣城管和綜合執法局負責定期組織石油天然氣管網(長輸管網)、縣城天然氣(包括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等)預案應急演練。
5.2宣教培訓
各鎮、各有關部門要做好天然氣供應突發事件的宣傳教育工作,不斷提高公眾的安全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充分利用廣播、電視、互聯網、手機等傳播方式,加大對天然氣供應應急管理工作的宣傳、培訓力度。
5.3責任與獎懲
對在天然氣供應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有關責任人,要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附則
6.1 名詞術語
(1)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2)天然氣供應突發事件是指天然氣基礎設施發生的安全事故(火災、爆炸、泄漏等),或天然氣供應發生非計劃供應短缺等事件。
6.2 本預案由縣人民政府組織修訂,由縣城管和綜合執法局負責解釋。
6.3 有關單位、群眾自治組織、企事業單位等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履行職責,并制訂、完善相應的應急預案。
6.4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7附件
天然氣供應突發事件分級標準:
7.1 特別重大天然氣供應突發事件(I級)
(1)國家長輸管線、省主干管網、氣源接收站、城市門站等高壓供氣系統等發生天然氣火災、爆炸或發生天然氣泄漏事故,嚴重影響天然氣供應,危及公共安全。
(2)突發事件導致供氣系統無法供氣,造成5萬戶以上居民供氣連續停止48小時以上。
(3)天然氣供應突發事件引發次生災害,造成城市供電、供水基礎設施等系統無法正常運轉,造成區域電網大面積停電。
7.2 重大天然氣供應突發事件(Ⅱ級)
(1)供氣系統發生天然氣火災、爆炸或發生天然氣泄漏,嚴重影響局部地區天然氣供應,危及公共安全。
(2)突發事件導致供氣系統無法供應,引發供氣區域內大部分地區天然氣設施超負荷運行,嚴重影響用戶安全用氣;或造成3萬戶以上、5萬戶以下居民供氣連續停止24小時以上。
(3)天然氣供應突發事件引發次生災害,嚴重影響其他基礎設施正常使用,導致局部地區基礎設施癱瘓。
(4)造成省內天然氣電廠大量停機或集中供熱廠停氣。
7.3 較大天然氣供應突發事件(III級)
(1)各級天然氣供應系統發生火災、爆炸,影響局部地區天然氣供應,危及公共安全。
(2)突發事件導致供氣系統無法供應,造成1萬戶以上、3萬戶以下居民供氣連續停止24小時以上。
7.4 一般天然氣供應突發事件(IV級)
(1)各級天然氣供應系統發生天然氣泄漏,影響局部區域天然氣供應,危及公共安全。
(2)突發事件導致供氣系統無法供應,引發一定區域內天然氣設施超負荷運行,但未影響用戶安全用氣;或造成1萬戶以下居民供氣連續停止24小時以上。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