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修訂印發和平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和府辦〔2020〕37號
各鎮人民政府,縣府直屬各單位:
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后的《和平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和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2月21日
和平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2 應急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縣指揮部
2.2 縣指揮部辦公室
2.3 縣現場指揮部
2.4 現場工作組
3 監測預警
3.1 監測
3.2 預警
3.2.1 預警分級
3.2.2 預警條件
3.2.3 預警信息發布
3.2.4 預警行動
3.2.5 預警級別的調整和解除
4 信息報告
4.1 信息接報
4.2 信息報告
4.3 報告形式
5 應急響應
5.1 響應啟動
5.2 響應措施
5.2.1 先期處置
5.2.2 專家研判
5.2.3 指揮和協調
5.2.4 現場處置
5.2.5 轉移安置人員
5.2.6 醫學救援
5.2.7 應急監測
5.2.8 市場監管和調控
5.2.9 維護社會穩定
5.2.10 社會動員
5.3 響應終止
6 后期工作
6.1 損害評估
6.2 事件調查
6.3 善后處置
7 信息發布
8 應急保障
8.1 隊伍保障
8.2 資金保障
8.3 物資保障
8.4 交通保障
8.5 通信保障
8.6 技術保障
8.7 安全保障
8.8 氣象服務保障
8.9 醫療衛生保障
9 監督管理
9.1 演練
9.2 宣傳
9.3 培訓
10 獎懲與責任
10.1 獎勵
10.2 責任
11 附則
1.總則
1.1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制,提高突發環境事件防范、應對能力,對突發環境事件做出迅速反應,及時有效地控制和減輕突發環境事件及造成的危害,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促進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廣東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廣東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廣東省突發事件現場指揮官制度實施辦法(試行)》《廣東省突發事件現場指揮官工作規范(試行)》《河源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縣行政區域內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輻射事件的應急處置,按照《河源市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輻射事故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執行;生物物種安全事件以及重污染天氣的應對工作,適用有關應急預案的規定。
1.4工作原則
(1)統一領導,明確責任。加強對突發環境事件應對的統一領導,建立健全部門配合、上下聯動的應急響應機制,充分發揮部門專業優勢,有針對性實施應急處置。
(2)以人為本,減少危害。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減少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3)居安思危,預防為主。增強憂患意識,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建立監測、預測、預報、預警和快速反應體系,加強對隱患的排查整改,完善救援保障運行機制,做好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各項準備工作。
(4)依靠科技,有效應對。堅持依靠科技,全面提高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積極推進環境應急相關科研工作,重視環境應急專家隊伍建設,提高環境應急裝備和應急技術水平,建立公共安全和應急管理相結合的高科技支撐體系。
(5)加強社會參與。提高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處置能力,積極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環境應急處置、環境應急救援工作,構建“政府主導、企業主體、社會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
(6)公開透明,正確引導。及時、準確、客觀、統一發布權威信息,充分發揮新聞媒體作用,有序組織新聞媒體采訪、報道突發環境事件事態發展及處置工作情況,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2.組織體系及職責
2.1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
在適用范圍內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由縣政府根據需要成立縣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縣指揮部),統一領導和指揮突發環境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災害的應急處置工作。
總 指 揮:縣政府分管副縣長。
副總指揮:縣應急管理局局長,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局長。
成 員:縣委宣傳部、縣應急管理局、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縣發改局、縣工商信局、縣公安局、縣民政局、縣司法局、縣財政局、縣自然資源局、縣住建局、縣交通運輸局、縣水務局、縣農業農村局、縣衛生健康局、縣市場監管局、縣城管和綜合執法局、縣林業局、縣工業園管委會、縣氣象局、縣武警中隊、天平供水公司、各鎮政府等相關單位負責人。
各成員單位根據應急響應級別,按照縣指揮部的統一部署和各自職責,配合做好突發環境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災害的應急處置工作。
(1)縣委宣傳部:負責相關宣傳報道、新聞發布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組織新聞媒體開展環境污染防控科普知識宣傳,暢通環境信息發布渠道,加強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宣傳報道;加強對突發環境事件期間新聞報道的規范管理,營造有利于處置工作深入開展的良好輿論氛圍。
(2)縣發改局:負責將全縣環境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納入縣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安排環境應急救援建設項目,協調有關部門落實項目建設資金;負責應急糧食和食油儲備的綜合管理工作,儲備基本生活物資;建立糧油應急監測網絡、預警體系和應急配送體系,確保應急所需糧油的及時供應。
(3)縣工商信局:負責組織召開應急物資儲備運輸工作聯席會議,研究制訂應急物資儲備運輸方案;負責豬肉、藥品、醫療器械、食鹽等生活必需品的應急供應與應急物資儲備;組織協調電信運營企業做好相關應急通信保障; 對地震震情和災情進行通報。
(4)縣公安局:負責指導做好危險化學物品的貯存、運輸等工作;指揮消防等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做好事故現場救援工作;組織人員疏散和進行事故現場警戒;負責事故現場區域周邊道路的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暢通;維護事發地治安秩序和社會穩定;參與事故調查處理,落實各項強制隔離措施,及時、妥善處置與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社會穩定有關的突發群體性事件,查處打擊違法犯罪活動。
(5)縣民政局:負責協調應急避護場所建設管理和污染區域內人員的轉移安置工作;接受和管理社會各界捐贈;做好受災群眾的生活救濟工作;協助災后恢復重建。
(6)縣司法局:負責將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納入公民普法重要內容;會同有關部門廣泛宣傳相關法律知識。
(7)縣財政局:負責保障縣級負責的應急所需資金,確保突發環境事件處置所需裝備、器材等物資的經費供給,并對應急資金的安排、使用、管理進行監督。
(8)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負責牽頭協調較大突發環境事件影響的調查處理;組織實施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預警、應急監測、應急處置、調查評估等;指導協調全縣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
(9)縣住建局:負責編制應急避護場所的規劃建設。
(10)縣工業園管委會:負責園區內控工業企業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處置等工作。
(11)縣交通運輸局:負責指導做好危險化學物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等相關工作;負責制訂應急運輸保障制度、應急處置人員優先通行制度,優先安排應急物資和疏散人員的運送轉移工作;參與因交通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12)縣水務局:參與突發水污染事件的調查和應急處置;提供相關水文資料;組織協調并監督實施江河湖庫及跨鎮、跨流域環境應急水量調度;采取水利調度等應急措施控制污染的擴散,確保供水安全;負責研究建立我縣水資源戰略儲備體系,編制我縣城鄉飲用水安全保障規劃,規劃城鎮備用水源,制訂特殊情況下的區域水資源配置和供水聯合調度方案。
(13)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農業突發環境污染事件、國家重點保護動植物物種資源破壞、農業外來生物入侵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組織對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農業資源破壞進行評估,并向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開展生態修復;組織對突發環境事件造成農作物、畜禽(豬肉)、漁業等受污染情況的監測和調查處置工作,組織對受污染的農作物、畜禽(豬肉)、漁業等進行無害化處置,指導災后農、漁業的生產恢復。
(14)縣林業局:負責珍稀瀕危的物種保護與野生動物疫病、林業有害生物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開展陸生生物受污染情況的監測和調查處置工作,組織對受污染的陸生生物等進行無害化處置,指導災后林業的生產恢復。
(15)縣衛生健康局:負責確定治療與救護受傷人員的定點醫院,培訓醫護人員;指導定點醫院儲備相應的醫療器材和急救藥品;組織現場救護及傷員轉移;統計收治傷亡人員情況;實施疾病控制和衛生監督等應急措施,預防和控制傳染病的發生和流行;負責突發環境事件中供水單位飲用水監測預警工作,保證飲用水的安全;開展疾病監測與中毒人員檢測醫治等相關應急措施,對污染區域可能發生的傳染病進行預警。
(16)縣市場監管局:開展價格監督檢查,打擊價格違法行為,維護市場價格秩序,保持市場價格穩定;依法對特種設備實施安全監察;參與因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引起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工作,指導救援力量消除事故現場特種設備的安全隱患;負責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組織對突發環境事件中流入餐飲服務環節受污染的食品進行檢驗和調查處置,組織對流入餐飲服務環節受污染的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置。
(17)縣應急管理局:依法檢查企業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監督檢查較大突發環境事件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負責做好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負責應急避護場所維護管理;指揮消防等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做好事故現場救援工作;負責污染區域內人員的安置工作;受災群眾的生活救濟;協調災后恢復重建;參與事件調查處理。
(18)縣城管和綜合執法局:負責市政設施引發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的預防、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參與影響縣城供水安全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調查、處置和善后處理工作,負責指導縣城供水企業在事故發生后保障飲用水源安全和生活飲用水供應,負責城鎮應急后備飲用水源調度。
(19)縣氣象局:負責提供有關的氣象監測預報服務。必要時,在突發環境事件區域加密可移動氣象監測,提供現場氣象預報服務信息并適時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20)縣自然資源局:負責組織因自然地質災害引起的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監測和評價;參與因礦產資源開發造成的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
(21)縣武警中隊:負責組織應急救援隊伍參與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協助公安部門維護應急期間社會治安秩序,協助政府轉移、解救危險區域的群眾。
(22)天平供水公司:參與影響縣城供水安全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23)各鎮政府:做好本轄區的一般突發環境事件預防預警、應急監測、應急處置、人員救助、人員疏散、應急調查等各項工作。
2.2 縣指揮部辦公室
縣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由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縣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
(1)根據縣指揮部的決定,組織實施啟動、變更或終止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響應;
(2)貫徹落實縣指揮部各項工作部署,匯總分析工作信息,及時上報重要信息;
(3)委托相關單位組織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隱患排查、整改工作;
(4)配合有關部門承擔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發布工作;
(5)建立和完善環境應急預警機制,參與協調修訂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參與協調縣各相關部門制定、修訂與突發環境事件相關的應急預案;
(6)組織協調有關突發環境事件的宣傳教育、培訓和演練;
(7)組織各成員單位和專家對事件級別及其危害程度、范圍進行分析研判,及時向縣指揮部匯報;
(8)辦理縣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2.3 縣現場指揮部
縣現場指揮部根據《河源市突發事件現場指揮官制度實施辦法(試行)》要求設立,設現場指揮官1名,根據實際需要設現場副指揮官若干名,負責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現場應急指揮。縣現場指揮部主要職責:
(1)提出現場應急行動方案和應急處置措施;
(2)組織有關專家和相關人員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3)協調各部門、各專業應急力量實施應急支援行動;
(4)開展受威脅周邊地區危險源的監控工作;
(5)劃定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
(6)根據現場應急監測結果,確定被轉移、疏散群眾返回時間;
(7)及時向縣指揮部報告應急行動的進展情況。
2.4 現場工作組
縣現場指揮部下設8個現場工作組,具體為綜合協調組、應急監測組、專家咨詢組、現場處置組、醫療救治組、后勤保障組、新聞宣傳組、社會穩定組。各現場工作組組長由牽頭單位負責人擔任或縣現場指揮部指定專人擔任。
(1)綜合協調組
責任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牽頭,縣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參加。
主要職責:負責協調各部門環境應急工作。
(2)應急監測組
責任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牽頭,縣自然資源局、縣住建局、縣水務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氣象局等參加。
主要職責: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污染物種類、性質以及當地氣象、自然、社會環境等狀況,明確相應應急監測方案;確定污染物擴散范圍,明確監測布點和頻次,做好大氣、水體、土壤等應急監測,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3)專家咨詢組
責任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負責組織環境監測、危險化學品、生態環境、核與輻射、環境評估、防化、氣象、生物、水利水文、船舶污染、損害索賠等領域專家參與。
主要職責:負責對污染物排放來源進行調查,分析環境污染事故性質和類別,確定環境污染事故級別;研究、評估污染處置、人員撤離等工作方案;為縣現場指揮部應急決策提供專業咨詢和技術支持;對事發現場信息進行綜合分析和研究,綜合評估突發環境事件,預測其發展趨勢,提出啟動和終止應急預案的建議、應急處置措施和環境安全建議;提出指導、調整和評估應急處理措施建議和意見;參與突發環境事件的總結評估。
(4)現場處置組
責任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牽頭,縣公安局、縣自然資源局、縣交通運輸局、縣水務局、縣應急管理局、縣林業局等單位參加。
主要職責:收集、匯總相關數據,組織研判、開展事態分析;迅速組織切斷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徑,明確防止污染物擴散的程序;組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減輕已經造成的污染;明確不同情況下現場處置人員須采取的個人防護措施;組織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的方式和途徑,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至安全緊急避險場所。
(5)醫療救治組
責任單位:縣衛生健康局牽頭,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縣市場監管局等單位參加。
主要職責:負責組織開展傷病員醫療救治、應急心理援助;指導和協助開展受污染人員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飲用水的生產、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集體中毒等。
(6)后勤保障組
責任單位:縣發改局牽頭,縣公安局、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縣住建局、縣交通運輸局、縣水務局、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等單位參加。
主要職責:負責指導做好事件影響區域有關人員的緊急轉移和臨時安置工作;組織做好環境應急救援物資的儲備調撥、緊急配送,保障公眾基本生活和市場供應。
(7)新聞宣傳組
責任單位:縣委宣傳部牽頭,縣工商信局、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等單位參加。
主要職責:負責確定新聞發言人,主動、及時、準確、客觀地向社會發布突發環境事件和應對工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問題,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8)社會穩定組
責任單位:縣公安局牽頭,縣發改局、縣工商信局、縣民政局、縣市場監管局、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等參加。
主要職責:負責加強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借機傳播謠言制造社會恐慌、哄搶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場監管和調控,打擊囤積居奇行為。
3 監測預警
3.1 監測
縣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要加強對環境信息、自然災害信息、相關監測數據等開展綜合分析、預警預防、風險評估和整理傳報工作。縣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和研判、統計分析,核實后應按規定及時上報。
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充分利用現有監測手段,加強日常環境監測。推進主要支流等重要水體以及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安全監控預警體系建設;加強重點湖庫相關生物指標的監測;加強大氣監測站點的維護與正常運行;查清相關行業土壤污染風險底數,提升土壤環境應急監測能力;加強重金屬特征水質污染物監測數據的分析。
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落實環境安全主體責任,定期排查環境安全隱患,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健全環境風險防控措施,按照《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規定加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縣公安、住建、交通運輸、水務、林業、衛生健康、應急管理、氣象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關突發環境事件信息處理及監控,及時將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通報縣指揮部辦公室。
3.2 預警
3.2.1 預警分級
按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級別由高到低分為I級、II級、III級和IV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各鎮政府、縣有關單位應當根據收集的信息對突發環境事件進行預判,啟動相應預警。
紅色(I級)預警:情況危急,可能發生或引發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范圍,造成重大危害的。紅色預警報請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授權發布。
橙色(II級)預警:情況緊急,可能發生或引發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范圍,造成更大危害的。橙色預警報請省人民政府發布。
黃色(III級)預警:情況比較緊急,可能發生或引發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范圍,造成較大危害的。黃色預警報請市人民政府發布。
藍色(IV級)預警:存在重大環境安全隱患,可能發生或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范圍,造成公共危害的。藍色預警由縣政府發布。
可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預警顏色以升級、降級或解除。當收集到的有關信息證明突發環境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各級人民政府按照相關應急預案執行。
3.2.2 預警條件
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情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方面:
(1)監測數據顯著異常。大氣自動監測站、常規水質監測斷面、污染源在線監測裝置、區域大氣環境監測點等出現數據顯著異常,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
(2)出現自然災害。天氣預報或已經出現臺風、暴雨、高溫、寒冷等自然災害可能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
(3)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危險化學品或危險廢物泄漏、工業園區火災或爆炸、鄰近地縣突發環境事件等情況,可能引發本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的。
3.2.3 預警信息發布
(1)發布制度。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發布遵循“歸口管理、統一發布、快速傳播”的原則,按照《廣東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執行。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由縣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制定,并按規定程序報批后,按預警級別分級發布。突發環境事件引發的次生、衍生災害預警信息,由有關單位制作,并按規定程序報批后,按預警級別分級發布。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研判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應當及時向縣政府提出預警信息發布建議,同時通報同級相關部門和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要及時通報監測到的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有關信息。
(2)發布內容。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發布應按照《廣東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預警發布信息內容應當包括:發布機關、發布時間、事件類別、起始時間、影響范圍、預警級別、警示事項、事態發展、相關措施、咨詢電話等。
(3)發布途徑。一般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由縣政府直接發布或授權相關部門,通過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手機短信等渠道向公眾發布預警信息,并上報市政府。較大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由縣指揮部根據突發環境事件隱患或信息的分析評估,初步判定預警級別,報請市政府發布。
3.2.4 預警行動
當發布突發環境事件預警時,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當發生突發環境事件預警時,縣指揮部啟動本預案,組織環境應急專家對預警信息進行分析研判,預測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
(2)防范處置。迅速采取有效處置措施,控制事件苗頭,做好應急防范。在涉險區域設置注意事項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標志,利用各種渠道增加宣傳頻次,告知公眾避險和減輕危害的常識、需采取必要的健康防護措施。可能威脅飲用水安全時,要及時啟動飲用水水源地應急預案。
(3)應急準備。提前疏散、轉移并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布置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后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并調集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對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加強環境監管。
(4)輿論引導。及時、準確發布事態最新情況,公布咨詢電話和組織專家解讀,加強相關輿情監測,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3.2.5 預警級別調整和解除
縣指揮部應當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和采取措施后的效果適時調整預警級別,當判斷危險已經消除時宣布解除預警,實時終止相關措施,并報告縣政府。
4 信息報告
4.1 信息接報
縣指揮部辦公室接到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或監測到相關信息后,應記錄環境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污染物、人員傷害、聯系人及電話等情況,并立即核實,核實情況后及時報告縣指揮部。
4.2 信息報告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涉事單位或其他有關生產經營者必須采取應對措施,并立即向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報告,同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因生產安全事故、危險貨物運輸事故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縣公安、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等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接報后,要及時通報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通過信息監測、環境污染舉報熱線等渠道,加強對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時掌握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情況。其他單位在大氣、水體、土壤監測過程中獲得環境污染事件信息的,要及時向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通報。
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接到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或監測到相關信息后,應當立即進行核實,初步認定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和類別,按照國家和廣東省規定的時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并通報同級其他相關部門。突發環境事件涉及相鄰行政區域的,事發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通報相鄰行政區域同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逐級上報。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有關規定,對初步認定為一般或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縣指揮部辦公室應當在四小時內向市指揮部辦公室報告事件信息;對初步認定為重大或者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縣指揮部辦公室應當在兩小時內逐級向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報告,必要時上報生態環境部。
發生下列突發環境事件時,縣指揮部、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重大或者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程序分別上報:
(1)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響的;
(2)涉及居民聚居區、學校、醫院等敏感區域和敏感人群的;
(3)有可能產生跨省影響的;
(4)因環境污染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造成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縣指揮部辦公室除應當按照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程序分別上報外,還應同時通報可能受污染影響的供水企業,以便水廠及早采取防范措施、迅速啟動水質應急處置工藝,保障供水安全。同時,縣指揮部辦公室應當告知飲用水水源地流域的下游行政區域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便于下游行政區域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做好預警研判及各項應急準備工作,縣政府應當與下游行政區域的人民政府建立應急聯動機制,聯合建立現場應急指揮機構,共同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
4.3 報告形式
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初報在發現或者得知突發環境事件后首次上報;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事件發展情況后隨時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突發環境事件處理完畢后上報。
初報應當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起因和性質、主要污染物和數量、人員受害情況、處置情況、擬采取的措施及下一步建議等情況,并提供可能受到突發環境事件影響的環境敏感點的分布示意圖。
續報應當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處置進展情況。
處理結果報告應當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突發環境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突發環境事件潛在或者間接危害及社會影響、責任追究等詳細情況。
5 應急響應
5.1 響應啟動
按照突發環境事件的危害程度、范圍及其引發的次生、衍生災害類別,有關單位要按照其職責及相關應急預案啟動應急響應。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級別分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四個等級。
(1)Ⅰ級響應
初判發生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時,縣指揮部應立即上報市人民政府成立的市指揮部,由市指揮部上報省人民政府,由省指揮部立即組織指揮部成員和專家分析研判,對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并向省人民政府報告,提出啟動應急響應建議,由省人民政府決定啟動Ⅰ級應急響應,發布緊急動員令,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序的命令,省指揮部立即派出工作組趕赴事發現場開展應急處置工作。縣指揮部總指揮、副總指揮及各現場工作組應當全部趕赴現場,做好先期處置和協助處置工作。
(2)Ⅱ級響應
初判發生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時,縣指揮部應立即上報市人民政府成立的市指揮部,由市指揮部上報省人民政府,由省指揮部立即組織指揮部成員和專家分析研判,對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并向省人民政府報告,提出啟動應急響應建議,由省人民政府決定啟動Ⅱ級應急響應,發布緊急動員令,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序的命令,省指揮部立即派出工作組趕赴事發現場開展應急處置工作。縣指揮部總指揮、副總指揮及各現場工作組應當全部趕赴現場,做好先期處置和協助處置工作。
(3)Ⅲ級響應
初判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時,縣指揮部應立即上報市人民政府成立的市指揮部,市指揮部立即組織指揮部成員和專家分析研判,對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由市人民政府決定啟動Ⅲ級應急響應,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序的命令。市指揮部立即派出工作組趕赴事故現場,指導開展應急處置工作。縣指揮部總指揮、副總指揮及各現場工作組應當全部趕赴現場,做好先期處置和協助處置工作。
(4)Ⅳ級響應
初判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時,縣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立即組織各單位成員和專家分析研判,對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由縣政府成立的指揮機構決定啟動Ⅳ級應急響應,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序的命令。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在易造成重大影響的地區或重要時段時,可適當提高響應級別。應急響應啟動后,可視事件損失情況及其發展趨勢調整響應級別,避免響應不足或響應過度。
5.2 響應措施
5.2.1 先期處置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涉事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要立即組織力量進行先期處置,根據事件嚴重程度和污染物性質,采取必要的關閉、限產、封堵、圍擋、噴淋、轉移等措施,迅速切斷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擴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質和消防廢水、廢液等收集、清理和處置工作。當涉事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不明時,由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對污染來源開展調查,查明涉事單位,確定污染物種類和污染范圍。
縣現場指揮部組織現場工作組迅速實施先期處置,對于發生非正常排污或有毒有害物質泄漏的固定源突發環境事件,盡快查找污染源或泄漏源,通過關閉、封堵、收集、轉移等措施,切斷污染源或泄漏源;對于道路交通運輸過程中發生的流動源突發環境事件,可啟動路面系統中建設的導流槽、應急池,或通過緊急設置圍堰、圍油欄、吸油氈等對污染物進行封堵和收集。
5.2.2 專家研判
專家咨詢組對事件信息進行綜合分析和研判,由專家判別事件等級、預警級別、響應等級,向縣現場指揮部提出應急處置建議。
5.2.3 指揮和協調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實行現場指揮官制度。對于特別重大和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由國家及省政府成立的指揮機構開展現場指揮和協調,縣現場指揮部及有關部門做好先期處置和協助處置工作。對于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由市現場指揮部組織成員和專家分析研判,對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序的命令。對于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由縣人民政府成立的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各單位成員和專家分析研判,對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序的命令。
5.2.4 現場處置
現場處置組負責組織制訂并實施污染處置工作方案,主要針對水環境污染事件、大氣環境污染事件、危化品交通運輸事故引發環境污染事件、固體廢物環境污染事件等事件開展應急處置(見附件3)。
5.2.5 轉移安置人員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及事發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信息,現場處置組根據專家咨詢組的研判結論,開展轉移安置人員工作,建立現場警戒區、交通管制區域和重點防護區域,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的方式和途徑,及時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妥善做好轉移人員安置等保障工作。
5.2.6 醫學救援
迅速組織當地醫療資源和力量,對傷病員進行診斷治療,根據需要及時、安全地將重癥傷病員轉運到有條件的醫療機構救治。指導和協助開展受污染人員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視情況增派醫療衛生專家和衛生應急隊伍、調配醫藥物資,支持事發地醫學救援工作。做好受影響人員的心理援助工作。
5.2.7 應急監測
接到有關指令后,應急監測組立即趕赴現場,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污染物的性質、擴散速度和事件發生地的氣象、水文和地域特點,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 91-2002)、《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 164-2004)、《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 166-2004)、《場地環境監測技術導則》(HJ25.2-2014)、《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技術規范》(HJ 589-2010)等文件要求制定應急監測方案,確定監測項目、范圍和布點,調配應急監測設備、車輛,開展采樣和監測,確定污染物擴散的范圍和濃度。根據監測結果,綜合分析突發環境事件污染變化趨勢,并通過專家咨詢或討論的方式,預測并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的發展狀況、污染物的變化情況,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提供技術支撐。
5.2.8 市場監管和調控
社會穩定組密切關注受事件影響地區市場供應情況及公眾反應,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場監管和調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飲用水的生產、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集體中毒等。
5.2.9 維護社會穩定
社會穩定組加強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借機傳播謠言制造社會恐慌、哄搶救災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各有關部門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5.2.10 社會動員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縣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要按照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和范圍,廣泛調動社會力量參加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緊急情況下可依法征用、調用車輛、物資、人員等。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規定進行捐贈和援助。
5.3 響應終止
當突發環境事件的條件已經排除、污染物質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的情況下,由啟動應急響應的人民政府決定降低應急響應級別或終止應急響應。
6 后期工作
6.1 損害評估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終止后,縣指揮部辦公室要及時組織開展環境污染損害評估,及時查明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經過和原因,總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經驗教訓,并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評估結論應作為事件調查處理、損害賠償、生態環境修復的依據。突發環境事件損害評估方法按照生態環境部的相關規定執行。
6.2 事件調查
(1)突發環境事件終止后,參與應急工作的單位或現場工作組要及時總結應急工作情況,報送縣指揮部辦公室。縣指揮部辦公室在匯總相關情況的基礎上總結事件經驗教訓,對事件發生過程、應急救援處置情況、經驗教訓、事件啟示進行綜合分析,形成總結報告。
(2)縣指揮部辦公室組織有關人員對啟動本預案應急響應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過程進行評估,包括現場調查處理情況、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評價、應急處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取得的經驗等,并根據評估情況,及時修訂預案。
(3)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縣指揮部應當配合國家、省政府及市政府開展突發環境事件原因、性質、責任等調查工作,并報告調查處理情況。
6.3 善后處置
應急響應結束后,縣指揮部辦公室應指導并要求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繼續實施環境監測、污染治理等應急措施,防止造成次生、衍生環境污染。縣政府要按照《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及時返還被征用的財產;財產被征用或征用后毀損、滅失的,實施征用的要按照國家、省、市、縣的有關規定給予補償。保險機構要及時開展相關理賠工作。
7 信息發布
縣委宣傳部及相關部門應通過發新聞稿、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組織專家解讀等方式,借助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等多種途徑,主動、及時、準確、客觀向社會發布突發環境事件和應對工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引導社會輿論。信息發布內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響范圍、應對措施、事件調查處理情況等。
8 應急保障
8.1 隊伍保障
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要不斷加強環境應急管理隊伍建設,建立縣、鎮兩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綜合性救援隊伍,依托企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化應急救援力量,組建縣社會應急救援隊伍;探索通過市場化方式,委托具有應急處置能力及相關資質的單位承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加強對環境應急專家的管理,建立完善環境應急專家庫并定期更新,優化咨詢機制和管理程序,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提供技術與決策支持。同時也要加強應急隊伍相關知識、技能的培訓,定期組織應急演練,強化部門間應急聯動機制建設,提高突發環境事件快速響應及應急處置能力。
8.2 資金保障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首先由事件責任單位承擔。縣有關部門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需要,提出項目支出預算報縣政府審批后執行。縣財政應當保障環境應急裝備及能力建設方面的資金。
8.3 物資保障
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負責建立環境應急物資儲備庫,組織做好環境應急救援物資緊急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工作,保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和環境恢復治理工作需要。
縣相關部門要加強危險化學品、各類常規和特殊污染物檢驗、鑒定和監測設備建設;增加應急處置相關裝備和物資的儲備,加快建立專業化物資儲備倉庫,提升應對能力。
8.4 交通保障
交通運輸、水務等有關部門要健全公路、水路等緊急運輸保障體系,負責組織提供應急響應所需的交通運輸保障。公安及交通運輸部門要加強應急交通管理,保障運送傷病員、應急救援人員、物資、裝備、器材車輛的優先通行。
8.5 通信保障
縣政府相關通信部門要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通訊保障體系,確保應急期間通信聯絡和信息傳遞需要。
縣指揮部辦公室值班人員每天24小時保持通訊通暢,節假日安排人員電話值班。充分發揮信息網絡系統的作用,確保應急時信息上傳下達及時,能夠統一準確調動有關人員、物資迅速到位。
8.6 技術保障
縣政府要支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和監測先進技術、裝備、平臺的研發,建立科學的環境應急指揮技術平臺,加快引進生態環境大數據技術,實現環境應急信息綜合集成、分析處理、污染評估的智能化和數字化,提高環境應急決策的科學性。
8.7 安全保障
縣住建局制定或建立應急避險場所,完善緊急疏散管理制度,確保緊急情況下周邊人群安全、有序的疏散,保障應急監測人員、現場處置人員及相關人員的安全。
8.8 氣象服務保障
縣氣象局負責提供有關的氣象監測預報,防止和預防極端氣候條件對應急工作造成不良影響,必要時對突發環境事件區域進行加密氣象監測。
8.9 醫療衛生保障
縣衛生健康局應建立縣突發環境事件醫療救治和疾病預防控制資源動態數據庫,明確應急醫療救治隊和醫療中心的分布及其能力、專業特長等基本情況,并根據應急工作需要,制定醫療衛生設備、物資調度方案。
9 監督管理
9.1 演練
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負責制定本預案應急演練方案,經縣政府批準后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工作。
9.2 宣傳
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和縣委宣傳部結合每年的世界環境日和環境安全教育月等活動,利用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等手段,廣泛開展環境事件應急法律法規、政策和預防、處理、自救、互救、減災等常識宣傳,普及突發環境事件預防和應急救援基本知識,增強公眾的防范意識和相關心理準備,提高公眾的自救、互救能力。
9.3 培訓
縣應急管理局及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要根據職責組織開展環境應急管理教育培訓工作,加強環境應急管理知識培訓和突發環境事件預防以及應急救助教育,加強對環境應急從業人員的培訓,提升環境應急能力。
10 獎懲與責任
10.1 獎勵
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個人及專家,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1)完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2)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中,使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免受或者減少損失的;
(3)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10.2 責任
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法律和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認真履行環保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
(2)未按照規定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拒絕承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準備義務的;
(3)未按規定報告、通報突發環境事件真實情況的;
(4)拒不執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事件應急響應時臨陣脫逃的;
(5)盜竊、貪污、挪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資金、裝備和物資的;
(6)阻礙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7)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8)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造成其他危害的。
11 附則
(1)本預案由縣政府負責發布實施,由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負責組織修訂。
(2)縣有關單位、群眾自治組織、企業單位等按照本預案規定履行職責,并制定、完善相應的應急預案。
(3)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和府辦〔2018〕1號文同時廢止。
(4)術語及定義
1)突發環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等因素,導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或者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采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
2)環境應急:針對可能或已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動,以避免事件發生或減輕事件后果的狀態,也稱為緊急狀態;同時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動。
3)泄漏處理:泄漏處理是指對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放射性物質、有毒氣體等污染源因事件發生泄漏時所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泄漏處理要及時、得當,避免重大事件的發生。泄漏處理一般分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處置兩部分。
4)應急監測:環境應急情況下,為發現和查明環境污染情況和污染范圍而進行的環境監測。包括定點監測和動態監測。
5)應急響應:指環境污染事故發生后,有關組織或人員采取的應急行動。
6)應急救援:指環境污染事故發生時,采取的消除、減少事故危害和防止事故惡化,最大限度降低事故損失的措施。
附件1: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doc
附件2:常見突發環境事件的類型.doc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